西钢转债sh100117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7-06-11
剩余期限: -17.10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02-11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8.73%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0.62%
转换结束日2007-06-11
初始转换价格(元)5.34
最新转换价格(元)4.85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1)转股价格的调整原则 因股份合并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发生变动时,西宁特钢可转债持有人或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的权益。 (2)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 为: 送股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息p1=p0-d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3)转股价格的调整手续 应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在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初始转股价为5.34 元/股,以募集说明书刊登日前30 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5.34 元为基准,上浮0.1%。

赎回条款

1、赎回的条件和赎回价格 (1)可转债发行后6 个月内(2003 年8 月11 日至2004 年2 月11 日),发行人不可赎回可转债;可转债发行6 个月后,发行人可开始行使赎回权,且每年只能行使一次。若发行人每年首次满足(2)中赎回条件时不实施赎回,当年不能再行使赎回权。 (2)在发行6个月后的转股期间(2004年2月11日至2008年8月11日),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并达到当期转股价150%,则不论赎回前是否已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利息,发行人一律有权以面值加上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当日的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 2、赎回程序、付款方法、时间 在本条第1 款赎回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本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将载明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法和时间等内容的赎回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至少3 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赎回公告发布后,公司不得撤消赎回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公告,将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本公司将在公告后30 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1 款规定的价格进行赎回。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赎回期结束后2 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公告赎回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和回售价格 在可转债到期日前半年内(2008 年2 月11 日至2008 年8 月11 日),如果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并达到当期转股价的80%,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108%(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公司。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且只能回售一次。 2、程序、付款方法和时间 在本条第1 款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载明回售程序、价格、付款方法和时间等内容的回售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至少3 次。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在回售申报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按本条第1 款的价格支付回售款项。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回售期结束后的2 个工作日,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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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金额,本公司将及时兑付该部分西钢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转股价格的调整原则 因股份合并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发生变动时,西宁特钢可转债持有人或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的权益。 (2)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 为: 送股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息p1=p0-d 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3)转股价格的调整手续 应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在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并达到当期转股价的95%,公司董事会有权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决定修正转股价的董事会前5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价格的平均值,修正的次数不受限制。董事会有权修正转股价的底线为公司2001 年12 月31 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41 元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如果修正的幅度超过底线,应当由股东大会另行表决通过。 (2)修正程序 应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在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