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转债sh100196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6-07-12
剩余期限: -18.06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04-28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9.94%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9.88%
转换结束日2006-07-11
初始转换价格(元)10.06
最新转换价格(元)5.03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和)转增股本: P I=P0/(1+n); 配股:P I=(P0+AK)/(1+k);(如增发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两项同时进行:P I=(P0+AK)/(1+n+k);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和)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 I 为调整后转股价。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准,上浮0.1%,确定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1、赎回的条件和价格 自本次可转债第二个计息年度起至到期日之间(即2004年10月28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任何一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高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达到20%以上(含20%)的幅度时(下称‘赎回条件’),则公司有权在该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赎回剩余可转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该计息年度的利息。但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不行使赎回权的,则公司在该计息年度将不能行使赎回权。 2、赎回程序 自本次可转债第二个计息年度起至到期日之间(即2004年10月28日至2008年10月27日)的任何一个计息年度,第(九)条第1 款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如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上刊登公告至少3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公告中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具体事项。 赎回公告一经发布,赎回决定不再撤消。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公告,将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公司将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第(九)条第1款规定价格进行赎回。 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命令,减记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公司将在赎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和价格 (1)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的6个月至48个月内,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并达到20%以上的幅度时,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公司可转债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但在本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不行使回售权的,则持有人在该计息年度将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本次可转债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剩余可转债的全部或部分回售予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 (3)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时或发生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可转债持有人均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回售价格为公司可转债面值加该计息年度的利息。 2、回售程序 在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第(十)条第1(1)、(2)款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具体事项。在本次复星可转债存续期内,第(十)条第1(3)款回售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具体事项。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回售日”)内,按第(十)条第1 款约定的价格及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命令,减记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公司将在回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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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余额,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交易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命令,减记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转股价格修正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和)转增股本: P I=P0/(1+n); 配股:P I=(P0+AK)/(1+k);(如增发需除权,其调整公式与配股一致) 两项同时进行:P I=(P0+AK)/(1+n+k);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和)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 I 为调整后转股价。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