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03-12-05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13.46%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32.26% |
转换结束日 | 2007-05-29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7.43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3.10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引起股份或股东权益变动时(不包括因龙电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调整: 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送股或转增股本比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D为每股派息金额,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为(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1)派息:P=P0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本期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龙电股份A股的平均收盘价为基础,上浮3%(即初始转股溢价比率为3%)来确定。 |
赎回条款 | 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期债券自发行日起两年内禁止赎回。 1、提前赎回的条件: (1)在本期债券发行两年之后,如果本公司的A股股票在其后的任何连续4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50%,若在该4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和股价调整(指除权或除息)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期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上述任何一个条件满足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的105%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龙电转债。 2、提前赎回的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有可能满足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前决定如果赎回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是否执行本项赎回权。如果前述条件得到满足且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 (1)本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刊登赎回公告至少三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2)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 (3)赎回日不得落在债券到期日前60个交易日内。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龙电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 在赎回登记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龙电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对各持有人将按同一比例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未转股的龙电转债。 如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执行本项赎回权,也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的决定。 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赎回条件而本公司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再行使本有条件赎回权。无论本公司是否依照本条款行使本有条件赎回权,均不影响本公司依据“时点赎回条款”行使时点赎回权。 3、提前赎回的支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本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龙电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时点赎回条款 在本期债券发行日起满四年之日的前三个交易日,本公司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该三个交易日之前未转股的龙电转债,每张龙电转债的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7.36%(含第四年利息)。 无论本公司是否依照本条款行使本时点赎回权,均不影响本公司依据“有条件赎回条款”行使有条件赎回权。 |
回售条款 | 有条件回售条款 由本期债券发行日起两年后,如龙电A股连续40个交易日中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日生效转股价格的70%,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电转债,每张龙电转债的回售价格如下: 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第三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回售价格(含当年利息)为债券面值的106%; 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第四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回售价格(含当年利息)为债券面值的107%; 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第五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付息登记日当日),回售价格(含当年利息)为债券面值的108%; 若在该4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和股价调整(指除权或除息)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投资者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内不得再行使本有条件回售权。无论投资者是否依照本条款行使有条件回售权,均不影响其依据“时点回售条款”行使时点回售权和依据“附加回售条款”行使附加回售权。 进入回售期后,本公司将在每一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刊登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本公司将在刊登的回售公告中明确回售申报期,回售申报期不少于五个交易日。行使回售权的龙电转债持有人应在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回售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龙电转债。上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持有的龙电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龙电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消,且相应的龙电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时点回售条款 在本期债券发行日起满三年之日的前三个交易日,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电转债,每张龙电转债的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5.52%(含第三年利息)。 在本期债券发行日起满五年之日的前三个交易日,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电转债,每张龙电转债的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9.5%(含第五年利息)。 无论投资者是否依照本条款行使时点回售权,均不影响其依据“(十四)有条件回售条款”行使有条件回售权和依据“(十六)附加回售条款”行使附加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 在龙电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为改变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龙电转债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附加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龙电转债,每张龙电转债的附加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决议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刊登附加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本公司将在刊登的附加回售公告中明确附加回售申报期,附加回售申报期不少于五个交易日。行使附加回售权的龙电转债持有人应在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前款规定的附加回售价格买回要求附加回售的龙电转债。上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持有的龙电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龙电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得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无论投资者是否依照本条款行使附加回售权,均不影响其依据“(十四)有条件回售条款”行使有条件回售权和依据“(十五)时点回售条款”行使时点回售权。 龙电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消,且相应的龙电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余款退回]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龙电转债部分,本公司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按照票面金额兑付该部分龙电转债以及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自龙电转债发行首日起满半年、1年半、2年半之日(“时点修正日”),即2003年12月3日,2004年12月3日和2005年12月3日,如果该时点修正日前30个交易日龙电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与1.03的乘积低于当时生效转股价格的98%,则该乘积自动成为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该转股价格的修正底线为离修正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本公司将于每个时点修正日公告转股价格修正情况,在时点修正日及其后申报的转股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龙电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A股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日生效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不超过20%的幅度降低转股价格,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降低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修正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会行使本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1次。 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和股价调整(指除权或除息)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含调整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自发行日起两年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修正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 本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例行调整方法”。 无论本公司是否根据本条款修正转股价格,均不影响本公司根据第(九)条“转股价格时点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