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钢转债sh110001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7-03-02
剩余期限: -17.65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05-26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8.73%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9.76%
转换结束日2007-03-02
初始转换价格(元)5.34
最新转换价格(元)3.36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及其它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董事会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允原则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公告中指定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转股。上交所将暂停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请,转股价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2%。 按此办法,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础为5.33元,初始转股价格定为每股5.34元,上浮幅度为0.2%,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 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2%),结果精确到“分”。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一)赎回期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为可转债的赎回期。 (二)赎回条件与赎回价格 在赎回期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相当于当期转股价的130%时,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在上述期间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上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公司在上述约定的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赎回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赎回年是指计息年,本次可转债发行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第一年行使赎回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发行满十二个月之日止;第二至第五年度行使赎回权的年度时间区间为公司可转债发行每满十二个月后次日始至次年的该日止。赎回条件可跨年度计算;赎回条件成立之日落在何赎回年,即为该赎回年之条件成立。 (三)赎回手续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本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 1、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并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否则视为放弃该次赎回权。赎回公告一经发布,赎回决定不再撤销。 2、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15日,但不多于30日。 3、若本公司欲行使赎回权,赎回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时,将对所有可转债持有人进行等比例赎回。每个可转债持有人按赎回比例计算的被赎回额按1,000元取整数倍赎回,不足1,000元的部分不予赎回。 4、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四)赎回的支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本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被赎回的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被赎回的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赎回期结束(赎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一)回售期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 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2004年5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为可转债的回售期。 (二)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1、一般性回售条件和价格 在回售期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在回售日(在回售公告中通知)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本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时点回售时间和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之前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的109.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本公司。 3、附加回售条件和价格 若本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发生变更,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5.1%(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公司。 (三)回售程序 当前述回售条件满足后,本公司将在该次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至少3次,并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回售的各项事项。 公告的回售事项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回售的程序、价格、回售日(回售时间)、回售的支付办法等。回售日距首次回售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15日,但不多于30日。回售日不得落在赎回期内。 可转债持有人提出回售申请时,可以申请回售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申请回售的可转债面值总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欲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至回售日的5个交易日(“回售申报期” )内通过上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销,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 回售期结束后(回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付款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汇总的回售申报量和约定的价格,将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在回售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被回售的可转债将被注销。 (五)其他事项 未回售的邯钢转债,于回售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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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转股时不足转换1 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A 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出现上述情况后5个交易日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0%(含10%);若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低于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即为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述修正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站上刊登董事会修正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日,在刊登公告当日至转股价格修正日期间,暂停邯钢转债转股。转股价格修正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本公司股票(A 股)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本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出现上述情况后5个交易日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0%(含10%);若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低于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则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即为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述修正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站上刊登董事会修正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日,在刊登公告当日至转股价格修正日期间,暂停邯钢转债转股。转股价格修正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修正后的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