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盛转债sh110006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10-05-06
剩余期限: -14.16
到期收益率(%): -7,937.98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10-03-15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1.24%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1.24%
转换结束日2010-05-05
初始转换价格(元)8.9
最新转换价格(元)8.9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 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 。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③派息:P1 =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90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得再行使回售权。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上可转债当年利息。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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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