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11-07-08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21.83%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22.22% |
转换结束日 | 2015-05-11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4.58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4.50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 P0;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4.58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
赎回条款 | ①到期赎回: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提前赎回: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发行人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回售条款 |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发行之日起 30 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发行人于转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日。从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日。从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