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转债sh110016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14-09-03
剩余期限: -9.70
到期收益率(%): -11,432.08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11-09-22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5.78%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1.09%
转换结束日2014-09-02
初始转换价格(元)17.3
最新转换价格(元)9.02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3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高者。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8%(不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1)在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市场存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金额不足3,000 万元时。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发行人每年(计息年度)在上述约定的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赎回权一次。发行人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赎回权。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发行人股票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发行人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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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五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