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转债sh110017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15-02-10
剩余期限: -9.25
到期收益率(%): 0.0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12-02-02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1.49%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6.03%
转换结束日2015-02-09
初始转换价格(元)8.7
最新转换价格(元)6.24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发行人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初始转股价格:8.7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高者)。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 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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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五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和最近一期经按境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暂停转股期及转股价格修正日等相关信息。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和最近一期经按境内会计准则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暂停转股期及转股价格修正日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