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转债sh110036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9-11-10
剩余期限: -14.94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5-05-10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0.71%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2.62%
转换结束日2009-11-10
初始转换价格(元)9.34
最新转换价格(元)4.42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 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其中:P0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遇有上述以外其它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时,由股东大会决定转股价格的调 整方法。 若本行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本行将向上交所 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上交所将暂停 本行可转债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报,转股价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转 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该按 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本行派息时 不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 日前30 个交易日本行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9.067元为基础,上浮一定的比例 (K%,转股溢价率)。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的算术平均 收盘价格×(1+K%),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经本行股东大会授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通过市场化的定价 机制,确定本期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最终确定的转股溢价率将不会高于或低于 本行股东大会授权的2%

赎回条款

1、赎回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债券存续期满,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本行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 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行有权按面值103%(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 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 赎回,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该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银监会的批 准为前提条件。 2、赎回的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有可能满足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前决定如果赎回条件得到 满足,本行是否执行本项赎回权。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本行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行将在该次赎回 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赎回 公告至少3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包括赎回的程序、价格、 付款方式、时间等内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 日。 当本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 冻结。当本行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 被冻结,对各持有人将按同一比例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本行在刊 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证监会备案。 3、付款方式 本行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本行将在赎 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上交所将 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 的赎回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账 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在本行可转债到期日前一年内,如果“招商银行”股票(A 股)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5%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行 可转债以面值的108.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行。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的程序 当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本行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并在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 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在回售公告刊登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行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以面值 的108.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转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 行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本行可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 保证金数额。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本行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回售期结束,本行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本行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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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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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后的前三年内,不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在第四、第五年期间,当“招商银行”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招商银行” 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 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行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的前一日暂停本行可转债转股。从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后的前三年内,不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在第四、第五年期间,当“招商银行” 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招商银行” 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 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行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的前一日暂停本行可转债转股。从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