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转债sh110037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9-05-12
剩余期限: -15.19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11-12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4.46%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3.39%
转换结束日2009-05-11
初始转换价格(元)22.42
最新转换价格(元)7.47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派息:P=Po-D;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 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0.1%,即22.57元。 2、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 转股价格=(∑Pi)÷30 ×(1+S) 其中:Pi 是公布募集说明书日前30个交易日“歌华有线”每日收盘价;S是转股溢价率,为0.1%。

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或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当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本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的105%(含当前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可转债。 公司每12 个月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5%(含当前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 本转债持有人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本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本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并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3%(含当前计息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得再行使该次附加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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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本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本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并加付该计息年度开始日至转股申请日的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 股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不超过10%的幅度降低转股价格。修正幅度超过10%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自发行首日起24 个月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公司行使此项特别向下修正条款的权利每12个月(在本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