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08-04-10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4.01%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14.62% |
转换结束日 | 2009-05-22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24.93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6.84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当公司配股、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不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本)、派息等情况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转股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送股率或股份转增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 为: (1)派息:P=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3)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4)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可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如果转股价格调整日在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以本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高者为基准,上浮0.1%,确定为24.93 元。 |
赎回条款 | (1)到期赎回 公司于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票面金额的105%加当期利息,赎回尚未转股的全部本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 个交易日至少有20 个交易日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则公司有权以103 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但若在首次满足条件时不实施赎回,公司当年(付息年)不得再行使赎回权。 |
回售条款 | 在转股期内,如本公司股票在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持有人有权以103 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当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其账户中可转债余额不足转换一股时,公司将在该种情况发生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议案。该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