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转债sh110232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9-05-12
剩余期限: -15.44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7-05-21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5.92%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8.01%
转换结束日2009-05-11
初始转换价格(元)6.28
最新转换价格(元)3.57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I=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I=(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I=(Po+Ak)/(1+n+k); 派息: PI= Po-D。 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I 为调整后转股价。 (2)调整程序 若公司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暂停可转债的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上交所将暂停公司可转债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调整日)恢复转股申报,转股价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之间的高者为基础上浮0.1%。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之间的高者×(1+0.1%)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与赎回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0 个交易日内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赎回的付款办法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上交所的规定处理。 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每位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赎回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 持有人在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的付款办法 公司将在回售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上交所将在回售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的回售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每位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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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未转换的可转债流通面值少于3,000 万元时,上交所将立即公告,并在3 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从可转债因上述原因被停止交易后至可转债到期日前,公司有权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提前清偿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上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指令,直接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注销所有可转债。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20 个连续交易日至少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