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04-10-15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6.01%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30.12% |
转换结束日 | 2006-07-07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16.65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3.32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转股价格: 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P1=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o+Ak)/(1+n+k) 派息:P1=Po-D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格,n 为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作为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1+0.1%)按此办法,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定为17.13 元。 |
赎回条款 | 1、赎回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换期内(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 个月后至60 个月期间内),在可转债到期之前,若公司A 股股票在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20 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每年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以江淮转债面值加每张江淮转债(100 元)当年期利息为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每年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的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 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 日但不多于60 日。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江淮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上交所的规定处理。 赎回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3、付款方法 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 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 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江淮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
回售条款 | 1、一般回售条款 (1)回售的条件、时间及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到期日前24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每张江淮转债(100 元)当年期利息的120%加其面值作为回售价格回售予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上述约定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满足上述条件而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及付款办法 当上述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公司将在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 次,并在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5 个交易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不能行使当次回售权。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江淮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交易日(“回售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回售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公司将在回售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江淮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2、附加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当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江淮转债(100 元)当年期利息的120%加其面值作为回售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及付款办法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 次,附加回售公告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交易日(“附加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交易日,按前款规定的附加回售价格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江淮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江淮转债持有人的附加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江淮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余款退回] 对申请转股的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 股股份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其应计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根据《实施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并促进转股,本次可转债设置了如下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可转债转换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内有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上述情况出现后5 个工作日内就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事宜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决议,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20%,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离修正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 款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发行人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根据《实施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并促进转股,本次可转债设置了如下转股价格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可转债转换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内有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上述情况出现后5 个工作日内就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事宜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并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决议,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20%,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离修正时最近一期的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修正程序 按本条第1 款规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发行人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