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定01sh110815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28-12-29
剩余期限: 4.54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23-06-29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4.38%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4.58%
转换结束日2028-12-28
初始转换价格(元)22.83
最新转换价格(元)21.84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相关约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 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可转债“九丰定 01”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2.83 元/股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相关约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D+A×k) ÷(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转股价格,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 股价, 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可转债“九丰定 01”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2.83 元/股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 日期间的利息)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1,000 万元的,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

1)第一次回售 自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且实施完毕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补偿之日,或交易对 方通过本次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满 36 个月之日,两者孰晚之日 起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将发布一次回售公告,届时仍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交易对方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 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的金额 回售给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依照前款约定行使提前回售权的,应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 (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否则交易对方不得再行使本条约定的 回售权。 (2)第二次回售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对方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 解锁条件时,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的第 5 年首个交易日之日起至期 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 则上述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的金额回售 给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 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 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强制性转股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 权在上述条件达成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强制转股实施当日的收盘 价格不得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 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 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转换余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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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50%时,上市公司董 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 低于上市公司每股股票面值。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五个交易日。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每股股票面 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孰低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日后第五个交易日。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转股价格修正等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50%时,上市公司董 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 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 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 低于上市公司每股股票面值。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五个交易日。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 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每股股票面 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0%孰低者。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日后第五个交易日。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转股价格修正等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