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定02sh110816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2.50
到期: 2029-03-10
剩余期限: 4.72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23-09-11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3.96%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4.12%
转换结束日2029-03-10
初始转换价格(元)25.26
最新转换价格(元)24.27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23.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按照“申报转股价格优先、规模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5.26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初始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上 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23.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发行人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情况,按照“申报转股价格优先、规模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5.26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初始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上 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格。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的第5年首个交易日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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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后,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当期每股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后,转股期内,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当期每股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转股价格因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