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转债sh110971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9-12-21
剩余期限: -14.83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8-03-24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97%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7.76%
转换结束日2009-12-18
初始转换价格(元)50.88
最新转换价格(元)12.88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因送红股、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Ak—D)/(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额。 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如因公司送红股、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发生或因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需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调整公告,并于公告中确定股权登记日、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及暂停转股时期等事项。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50.88元/股,为公布募集说明书2007年9月20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中的较高者。

赎回条款

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本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本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上交所的规定处理。 本公司在刊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将委托上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上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上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上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公司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赎回结束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 当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 次,并在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 可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按上述约定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上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公司可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公司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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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