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旭杰转sh145900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6.50
到期: 2020-05-08
剩余期限: -4.44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18-04-17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8.87%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8.87%
转换结束日2020-04-30
初始转换价格(元)5.3
最新转换价格(元)5.3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转股价格调整方式等安排如下: 在本次债券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或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如需)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可转换债券停牌事项(如需)。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前景、公司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后,经与投资者协商,本次债券初始转股价为5.30元/股。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额及最近一次定向增发价格。

赎回条款

本次债券设定有条件赎回条款。 若公司向当地证监局申报A股上市辅导并获受理及公告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在其后的最近一个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公司有权在该转股期结束后将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未转股部分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赎回。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赎回支付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发行日或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支付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发生前述情形的,发行人应于赎回支付日前第30个交易日,在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等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规则完成赎回支付工作。

回售条款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次债券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向发行人按债券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回售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第四年末持有的拟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本次债券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两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转让;回售申报期间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后两个计息年度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3、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若公司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①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请及实施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利。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支付日持有的拟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发行首日或上一个付息日起至回售支付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发生前述情形的,发行人应于前述情形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在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自公司发出回售提示性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自回售申报期结束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应的回售工作。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转让;回售申报期间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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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7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票转让均价和前一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的较高者。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7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票转让均价和前一个有成交记录的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的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