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18-04-16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19.23%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19.23% |
转换结束日 | 2020-10-15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5.2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5.20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本次发行后,在会计年度之后,且在申请转股前,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对上一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转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2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
赎回条款 | -- |
回售条款 |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为未经过履行相应法定决策程序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发行人应当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的下一个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和付款时间等。 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公司债券部分,发行人与投资人协商处理,并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投资者。 |
转股价格修正 | --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