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21-02-22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9.65%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11.88% |
转换结束日 | 2022-09-08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10.36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8.42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本次定向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2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底价为10.3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0元/股的90%。 本次发行前,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为10.36元/股,相当于初始转股价格底价10.36元/股的100%,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2月2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0元/股的90.09%。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本次定向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2月2日),初始转股价格底价为10.3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0元/股的90%。 本次发行前,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为10.36元/股,相当于初始转股价格底价10.36元/股的100%,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即2019年12月2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1.50元/股的90.09%。 |
赎回条款 | (十九)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价格为112元(含最后一年利息)。 (二十)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内,如果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票面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那么对于已经解除锁定但尚未转股的可转债,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票面金额加应计利息赎回剩余全部或部分可以赎回的可转债。 |
回售条款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那么对于已经解除锁定但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已经解除锁定的可转债的全部或部分按照票面金额加应计利息回售给上市公司。在上述交易日内,如果发生除权除息事宜导致转股价格调整,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事宜导致转股价格调整,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 |
转换余股处理 |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金额;P为当次转股价格。 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应计利息。 |
转股价格修正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内,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当期转股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内,如果上市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那么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当期转股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