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转债sz125002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1.50
到期: 2004-04-23
剩余期限: -20.38
到期收益率(%): -2,752.0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2-12-13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8.40%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7.09%
转换结束日2004-04-22
初始转换价格(元)11.9
最新转换价格(元)5.85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并予以公告。   设初始转股价为P0,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转股价为P。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P0-D;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万科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原则。   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本次万科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公司现有的业绩水平、未来的增长潜力以及发行时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和公司股价是否反映了公司的投资价值等因素,万科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2.10元/股,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万科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格11.86元为基准,上浮2%。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到期赎回即到期还本付息。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在万科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面值加上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未转换的万科转债。   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的本息兑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直接记加到期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注销所有到期万科转债。   2、提前赎回   (1)有条件的提前赎回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万科转债约定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万科转债发行后6个月内,公司不得赎回可转债。在万科转债发行6个月后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的130%,则公司有权以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若在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若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当该条件满足时,则公司有权以面值加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   公司每年(付息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公司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首次不实施赎回,公司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三次赎回公告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并在赎回日按约定条款进行赎回。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对所有可转债持有人进行等比例赎回。每个可转债持有人的被赎回额按仟元取整数倍赎回,不足仟元的部分不予赎回;如某一可转债持有人按该赎回比例计算的赎回额不足仟元,则该可转债持有人所持可转债不被赎回。   (2)提前赎回的手续   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万科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回售条款

  1、回售条款   根据《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万科转债约定回售条款。   (1)在万科转债发行6个月后的转股期间,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万科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102%(含当年利息)回售给公司。   万科转债持有人每年(付息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   (2)万科转债持有人申请回售的万科转债面值总额必须是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公司将在每年首次满足前述回售条款约定之回售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将列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2、回售的手续   行使回售权的万科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的回售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回售的万科转债,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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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根据《实施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约定万科转债转股时不足一股的支付办法为:当债券持有人转股后其帐户中万科转债余额不足转换一股时,公司将在该种情况发生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万科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不包括可转债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换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并予以公告。   设初始转股价为P0,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转股价为P。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P0-D;   因公司分立或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的,公司将依照万科转债持有人和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依据转股价格计量的股份享有同等权益的原则。   依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万科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避免转股价格过高地偏离公司股票的实际价格,公司将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万科转债的存续期间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在万科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降低转股价,并且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降低前一个月公司A股股票价格(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董事会此权利的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