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城转债sz125069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5-04-22
剩余期限: -19.25
到期收益率(%): -12,982.91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4-07-01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6.26%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6.26%
转换结束日2005-04-21
初始转换价格(元)6.15
最新转换价格(元)6.15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出现发行人送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D,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③两项同时进行:P=(P0 十Ak)/(l+n+k); ④派息:P=P0-D; ⑤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行变化时,发行人将根据在前述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行变化前后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不变的原则,制定转股价格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转股价格的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转股价格调整程序 若发行人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发行人将向深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并于公告中指定转股价格调整日及暂停转股时期。公告正式刊登后,股价变化不影响发行人调整转股价格的决定。若公告中指定的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1、转股价格: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布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上浮1%确定初始转股价格。 2、转换比率:是指一定面额可转债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转换比率与转换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转换比率=单位可转债面值/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基准股票价格*(1+上浮幅度)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股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本次华侨城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主要基于对公司现有业绩水平、未来的增长潜力以及发行时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和公司股价是否反映了公司的投资价值等因素的分析,华侨城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6.15元/股,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华侨城A 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6.09元为基准,上浮1%确定。

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和赎回价格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次华侨城可转债约定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的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并达到30%(含30%)以上的幅度时,则公司有权以可转债票面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本公司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每年行使一次赎回权,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程序和付款办法 在上述赎回条件满足后,如本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次,公告中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深交所将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赎回公告一经发布,赎回决定不再撤消。赎回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其自身的影响。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华侨城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本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执行办法视当时深交所的规定处理。 本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之后的3 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资金帐户。深交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资金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计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债。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资金或保证金帐户。未赎回的华侨城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和回售价格 在发行人可转债存续期的最后半年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的收盘价格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低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并达到20%(含20%)以上的幅度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华侨城可转债回售予发行人,回售价格为102.5元/张(含当期利息)。可转债持有人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行使回售权,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和付款办法 发行人将在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公告中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将于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按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后,发行人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其自身的影响。 申请回售的华侨城可转债面值总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可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深交所根据回售申报,于当日进行数据处理,并于回售申请终止日后第二个交易日将数据传给本公司,公司将按回售条件生效的价格将相应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深交所受到资金后再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债数额。 回售完成后,相应的回售可转债将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回售的华侨城可转债,于回售日后第1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在华侨城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发生变更,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以102.5元/张的价格(含当期利息)向发行人附加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该次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和付款办法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发行人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附加回售期结束后,发行人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其自身的影响。 附加回售条款的付款办法与前述回售条款相同。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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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余额,发行人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出现发行人送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D,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则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③两项同时进行:P=(P0 十Ak)/(l+n+k); ④派息:P=P0-D; ⑤三项同时进行:P=(P0-D+Ak)/(1+n+k);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行变化时,发行人将根据在前述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行变化前后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不变的原则,制定转股价格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转股价格的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2)转股价格调整程序 若发行人因上述原因决定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发行人将向深交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并于公告中指定转股价格调整日及暂停转股时期。公告正式刊登后,股价变化不影响发行人调整转股价格的决定。若公告中指定的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部分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发行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发行人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低于当时执行的转股价格并达到10%(含10%)以上的幅度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的董事会召开前10个交易日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值。董事会此项权力的行使次数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受限制。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发行人行使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之权利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