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起始日 | 2000-05-29 |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 | 24.39% |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 | 24.39% |
转换结束日 | 2003-08-27 |
初始转换价格(元) | 4.1 |
最新转换价格(元) | 4.10 |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 a)转股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 当本公司初次发行A股后,每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时,本公司将及时调整转股价格。 调整转股价格计算公式如下(P0-初始转股价格,P1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N--原发行的股票数): 1公司送红股,转股价格作如下调整: N1—送红股数 则:P1= P0×N÷(N+N1) 2公司增发新股、配股时,转股价格作如下调整: N2—配股数(新股数) V—配股价(新股价) P—除权前30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则:P1= P0×(N+V×N2÷P)÷(N+N2) 3二项同时进行时 P1= P0×(N+V×N2÷P)÷(N+N1+N2) b)转股价格调整的手续 因送红股、配股或增发新股而调整转股价时, 本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 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止暂停可转债转股。 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 初始转股价确定为本公司将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时发行价的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当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设定股票发行价为P,初始转股价为P0,如本公司股票在: 1999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8%; 2000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6%; 2001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4%; 2002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 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逐年变化。 |
赎回条款 | -- |
回售条款 | (1)回售条件 如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日12 个月时上市(即2002年8月27日时),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 (2)回售价 回售价为可转债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0 %(该利率为单利)计算的四年期利息, 再减去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计算公式如下 Pr=V×(1+4×Ir)-V×∑I0 Pr:回售价 V:可转债面值(即100元) Ir:回售所适用的利率(即年息5.60%) ∑I0 :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即可转债发行后前四 年的利息之和) 因此,Pr =100×(1+4×5.6%)-100×(1.0%+1.20%+1.40%+1.60%)=117.2/张 (3)回售手续 在第7条第(1)款回售条件满足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券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交易日内,按第7条第(2 )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指令, 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 同时记加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
强制性转股条款 | (1) 在可转债到期日(即2003年8月27 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转换为本公司股票,若2003年8月27日并非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之下一个交易日强制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在此之前 10个交易日,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3次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的本金, 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2)转股价的调整 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种较低者作为实际转股价格。若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
转换余股处理 | [余款退回]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或强制性转股后, 所剩可转债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 本公司将于到期日后11个交易日内兑付这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 |
转股价格修正 | 初始转股价确定为本公司将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时发行价的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当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设定股票发行价为P,初始转股价为P0,如本公司股票在: 1999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8%; 2000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6%; 2001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4%; 2002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 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逐年变化。 |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 初始转股价确定为本公司将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时发行价的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当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设定股票发行价为P,初始转股价为P0,如本公司股票在: 1999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8%; 2000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6%; 2001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4%; 2002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7 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 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逐年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