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转债sz125572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9-06-01
剩余期限: -14.96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8-07-16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5.47%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7.78%
转换结束日2009-05-27
初始转换价格(元)18.28
最新转换价格(元)3.6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因送红股、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1=(P0+Ak—D)/(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额。 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确定为本募集说明书公告日(2008年1月11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和前一交易日(2008年1月9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中的较高者,即18.33元。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到期赎回即到期还本付息。公司将于本次可转债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可转债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提前赎回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103%(含当期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本公司将在该 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至少刊登3 次赎回公告,公告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行使回售权,若首次不实施回售,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回售权。当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将载明回售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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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于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在转股期内,如果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暂停转股期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在转股期内,如果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董事会提议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述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暂停转股期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