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化转债sz125822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8-02-18
剩余期限: -16.41
到期收益率(%): -5,257.6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5-03-07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3.99%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2.22%
转换结束日2008-02-15
初始转换价格(元)7.15
最新转换价格(元)4.5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海化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方式调整。 设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每股转增股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 则: 送股、转增股本P = P0 /(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0+ Ak )/(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 /(1+ n +k) 派息P= 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发行初始转股价格为7.15 元/股。以公布海化转债募集说明书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7.14 元/股为基准上浮0.10%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1+0.10%)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一)赎回条件和赎回价格 在海化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 的130%,则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 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海化转债。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本公司每年可在约定条件满足时行使一次赎回权,若首次赎回条件满足时不 实施赎回,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二)赎回程序 首次赎回公告必须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 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视为放 弃该次赎回权。本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和互联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 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仍未转换为股 票的海化转债。赎回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撤销。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5 个交易日,但不多于15 个交易日。 赎回日不得落于回售期内,赎回日当天海化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在赎回日之后的3 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本公司将委托深交所在 赎回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 赎回完成后,相应的已赎回海化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海化转 债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海化转债于 赎回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赎回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一)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在海化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经海化转债持有人申请,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海化转债回售予本公司,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海化转债持有人每年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海化转债。若首次条件满足时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持有人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二)回售程序 在前款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回售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回售的款项。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不能行使当次回售权。 (三)回售的付款办法 公司将在回售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深交所将在回售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的回售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每位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得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

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对海化转债持有人在申请转股后不足转换为1 股股份的金额,本公司将在持有人该部分转债转股完成后5 个交易日内将余款付清。

转股价格修正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海化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方式调整。 设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数、每股转增股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数或配股数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 则: 送股、转增股本P = P0 /(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0+ Ak )/(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0+ Ak) /(1+ n +k) 派息P= P0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海化转债的存续期间降低转股价格。 在海化转债存续期间,当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内有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不高于当时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降低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普通股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股票面值。 当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在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交易和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本公司行使修正转股价格之权利不得替代前述“转股价格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