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转债sz125898可转换企业债-固定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1.20
到期: 2005-03-15
剩余期限: -19.16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0-09-18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30.30%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35.34%
转换结束日2005-03-14
初始转换价格(元)3.3
最新转换价格(元)2.83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A)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当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   送股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派息P1=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初始转股价为3.30元/股,以本次发行前一个月(2月7日至3月7日)鞍钢新轧A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3.11元为基准,上浮6.11%。

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与赎回价格   可转债发行后第一年内(2000年3月14日至2001年3月13日),发行人不可赎回可转债。   在发行一年后的转股期间(2001年3月14日至2005年3月13 日),如果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达到130%, 则发行人有权以面值101.2%(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换股份的可转债。   (2)赎回手续   在第6条第(1)款赎回条件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本公司可能会行使赎回权利。   在第6条第(1)款赎回条件满足后, 如本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本公司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至少3次,公告赎回全部或部分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公告, 将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本公司将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第6条第(1)款规定价格进行赎回。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 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 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本公司将在刊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在可转债到期日前半年内(2004年9月14日至2005年3月13日),如果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70%,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105%(含当年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本公司。 投资者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且只能回售一次。   (2)回售手续   在第7条第(1)款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 如可转债持有人决定行使回售权,应当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托管商正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接到回售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第7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 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 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本公司将在刊登回售公告前及回售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 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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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可转债经申请转股后, 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份的余额, 本公司将即时兑付该部分鞍钢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a)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本公司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b)修正程序   向下修正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a)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本公司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20%(含20%)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b)修正程序   向下修正转股价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