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转债sz125930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6-03-13
剩余期限: -18.39
到期收益率(%): -71.36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3-10-27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2.30%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41.67%
转换结束日2006-03-10
初始转换价格(元)8.13
最新转换价格(元)2.4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当丰原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 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或转增股份、增发新股和配股(不含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份)、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 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 为: 1、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3、派息P1=P0-D 4、三项同时进行:P1=(P0+AK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之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数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最终确定。” 按此办法,初始转股价格以本次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 个交易日丰原生化A股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定价基础,溢价幅度确定为0.1%。根据本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将初始转股价格定为元/股。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一)赎回条款与价格 在可转债转换期之前,发行人不得执行此项权利。在进入转债转换期之后至转股到期日,如果公司的A 股票股票连续40 个交易日中有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生效转股价格的130%,公司赎回未转股的本公司可转债。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的105%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于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 (二)赎回程序 当上述赎回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在满足条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提醒可转债持有人注意。 如本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三次,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赎回比例、赎回日等内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所有登记在册的丰原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本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深交所的规定处理。本公司将在“赎回日”后一个月内,按上述规定价格进行赎回。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 赎回公告发布后,本公司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赎回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在刊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可转债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 执行部分赎回的,未赎回的丰原转债,恢复交易和转股的日期按当时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处理。 (四)时间 本公司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本公司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

回售条款

(一)回售条款 1、在可转债转换期之前,可转债持有人不可回售可转债。在进入转债转换期之后至转债发行满四年零十一个月之日的期间内,如果丰原生化的A 股股票在连续30 个交易日之内的收盘价格低于生效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8%(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2、在可转债到期日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在当天及其后的四个交易日内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面值的108%(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3、可转债持有人在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二)回售程序 本公司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三次,回售公告将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丰原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一个月(即“回售期”)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在刊登回售公告前及回售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付款方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丰原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四)时间 丰原转债持有人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再行使回售权。 (五)附加回售条款 (1) 附加回售条款与附加回售价格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若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8%(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自本次可转债发行日起,一旦本公司发生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可转债持有人即可行使该回售权利,且不受次数限制。但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当次的回售权。 (2) 附加回售程序和付款方法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三次。行使回售权的丰原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一个月(即“回售期”)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丰原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通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回售期结束,本公司将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在刊登回售公告前及回售完成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强制性转股条款

--

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转股时不足转换1 股的丰原转债部分,本公司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丰原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任何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丰原转债的存续期间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格。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内,当公司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生效转股价格的85%(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或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当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董事会有权以不超过30%的幅度以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若修正转股价格幅度在30%(含30%)以上,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修正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每股净资产。 按上述规定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股权登记日、调整方法或修正幅度,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或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自发行首日起两年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转股价格进行特别向下修正,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当时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本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