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转债sz125932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07-05-31
剩余期限: -17.39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5-01-17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19.96%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23.26%
转换结束日2007-05-31
初始转换价格(元)5.01
最新转换价格(元)4.30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不包括因可 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 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 PI= Po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 PI=(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 PI=(Po+Ak)/(1+n+k); 派息: PI= Po-D。 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 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息,PI 为调整后转股价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0.1%。 计算公式如下: 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1+0.1%) 初始转股价格自本次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

赎回条款

1.赎回条件与赎回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公司A 股股票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再行使赎回权。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赎回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 日。 3.赎回的付款办法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当时深交所的规定处理。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深交所将在赎回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的赎回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每位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赎回的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赎回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15 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7%(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公司。持有人在上述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 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 在前款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交易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交易日(“回售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回售的款项。回售申报期内不进行申报,不能行使当次回售权。 3.回售的付款办法 公司将在回售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深交所将在回售日后5 个交易日内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的回售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每位持有人帐户中的交易保证金。 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七)附加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件与附加回售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附加回售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2.附加回售程序和付款办法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 个交易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 个交易日,按前款规定的价格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帐户。深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支付命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可转债数额,并加记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可转债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消,且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 附加回售期结束,公司将公告本次附加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

转换余股处理

[余款退回] 对申请转股的可转债不足转换为1 股股份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及应计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公司A 股股票在可转债转股期内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当公司A 股股票在可转债转股期内连续5 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关于修正转股价格的董事会召开前5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公司行使降低转股价格之权力不得代替前述的“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