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转债sz125960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10-12-03
剩余期限: -13.41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07-11-14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3.41%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4.68%
转换结束日2010-12-02
初始转换价格(元)29.3
最新转换价格(元)21.35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 (1)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3)派息:P=P0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 交易日的均价的较高者(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为基础,上浮0.1%~2%,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最终确定初始转股价格。按此办法,综合考虑本公司现有的业绩水平、未来的增长潜力以及发行时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初始转股价格定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 交易日的均价的较高者上浮0.1%,即29.30 元。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到期赎回即到期还本付息。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5 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到期未转换股份的本可转债的本息兑付。深交所将直接记加到期本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注销所有到期可转债。 2、提前赎回: (1)赎回的条件与价格 公司不得提前赎回本可转债,除非在本可转债发行一年(含当日)后的转股期内,公司的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面值的101%加该计息年度的应计利息计算的赎回价格(含当年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当年将 不再行使赎回权。 (2)赎回程序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且公司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之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包括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赎回比例、赎回日等,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次赎回权。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15 日,但不多于30 日。赎回公告一经发布,赎回决定不可撤销。 如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如公司决定部分赎回时,将向所有持有人等比例赎回其所持公司可转债,具体的执行办法视届时深交所的规定办理。 (3)赎回的支付办法 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赎回款项。公司将在赎回日之后的3 个交易日内将赎回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深交所将在赎回日后第5 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赎回完成后,相应被赎回的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赎回金额记加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被赎回的可转债,于赎回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赎回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价格 在本可转债发行两年(含当日)之后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1%加该计息年度的应计利息计算的回售价格(含当年利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可转债回售给公司。若在该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2、回售程序 当前述回售条件在每年(计息年度)首次满足时,公司将在该次回售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站上刊登回售公告至少3 次,并通知可转债持有人有关该次回售的各项事项。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回售日(回售时间)、回售的支付办法等内容。回售日距首次回售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15 日,但不多于30 日。可转债持有人提出回售申请时,可以申请回售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申请回售的可转债面值总额必须是1,000 元的整数倍。欲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至回售日的5 个交易日(“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销,相应的可转债数额冻结。 持有人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不得再行使该次回售权。 3、回售的支付办法 公司将委托深交所通过其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回售款项。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之后的5 个交易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的资金账户。深交所将在回售日后第5 个交易日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相应被回售的可转债将被注销,同时深交所将按每位持有人应得的回售金额记加持有人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未被回售的可转债,于回售日后第1 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回售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4、附加回售条件与价格 本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可转债回售给公司。回售价格为面值的105%(已含当期利息)。持有人行使该附加回售权不影响前述“回售条款”约定的回售权的行使。 5、附加回售程序与支付办法 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 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本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回售所需资金划入深交所指定资金账户。深交所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的第5 个工作日办理因回售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回售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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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本可转债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