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转债sz128233可转换企业债-递进利率
价格: 100
成交额: --
票面利率(%): --
到期: 2011-05-31
剩余期限: -12.92
到期收益率(%): 0
转股条款
转换起始日2011-03-01
初始转换比例(股/百元)7.51%
最新转换比例(股/百元)15.11%
转换结束日2011-05-30
初始转换价格(元)13.31
最新转换价格(元)6.62
换股价格调整标准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当期转股价,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转增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

转股价格确定标准

初始转股价格:13.31元/股,即以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为基础,上浮2%。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到期之后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110 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 (2)提前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A 股股票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以105 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含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作为回售价格回售予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任一计息年度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一个计息年度内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不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当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若出现变化时,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可转债105元(含当期利息)为回售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在该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强制性转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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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余股处理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转股价格修正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当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当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