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说明 | 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中的优先A-1档,优先A-2档,优先B档和优先C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优先A-1档、优先A-2档、优先B档和优先C档资产支持证券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最终基本利差固定不变。基准利率(a)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文件确定的存量贷款利率政策不变的情况下,系指“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其中,第一个“计息期间”的“基准利率”为“资产支持证券”“簿记建档日”前一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b)若“人民银行”要求存量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根据新的定价基准确定的,则“基准利率”采用“人民银行”新利率政策中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定价基准;(c)若“人民银行”实行新利率政策不再公布或规定适用于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或其他任何贷款利率定价基准,或允许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存量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的,则“基准利率”采用“招商银行”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将于基准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如采用(a)项“基准利率”,则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人民银行”调整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生效日后次年的1 月19 日;如采用(b)项“基准利率”,则基准利率调整日为“人民银行”新利率政策中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实施日后次年的1 月19 日;如采用(c)项“基准利率”,则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招商银行”调整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后次年的1 月19 日。
根据“基准利率”(b)项约定,现就本期项目“基准利率”变更事宜公告如下:下表所列证券“基准利率”自2021年1月19日(含该日)起调整为该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价利率(LPR),即4.65%(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期项目将于后续每个自然年度1月19日进行“基准利率”调整,即自每个自然年度1月19日(含该日)起调整为届时有效的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发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本利差”保持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