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简介 | 1997年11月3日,本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以下称“铜业公司”)就铜业公司下属汕头经济特区荣华电解铜厂(以下称“电解铜厂”)部分产权转让一事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向铜业公司受让电解铜厂70%的产权,并以广东资产评估公司1997年9月15日对电解铜厂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受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5600万元。本公司履行了包括支付5600万元的各项义务, 而铜业公司未能履行移交电解铜厂全部资产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义务, 导致本公司无法对电解铜厂资产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由于铜业公司严重违约,本公司于2001年12月17 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2001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
1.原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荣华铜业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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