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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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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所得税
本集团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2005年度 2004年度
本公司 (a) 12% 12%
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国光有限”) (b) 27% 12%
国光电器(香港)有限公司(“港子公司”) (c) 17.5% 17.5%
广州市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光科技”) (d) - -
梧州恒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梧州恒声”) (e) - 不适用
广州恒华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恒华”) (e) - 不适用
GGEC AMERICA INC. (f)
-联邦税 15%至39% 15%至39%
-州税 8.84% 8.84%
GGEC EUROPE GMBH. (g) 25% 25%
(a) 本公司为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
方所得税税率为3%。
根据2005年度的生产及出口销售情况,本公司确认2005年出口产品产值已达到当年
产品产值70%以上,并能于2006年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
管理部门出具的2005年度《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以及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
产值70%的证明资料,根据相关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
税的税收优惠。因此本公司2005年度减按12%计提企业所得税。于本会计报表批准日,相
关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及享受企业及地方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备案程序正在办理之中。
(b) 国光有限为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于2004年度,国光有限被认定出口型企业,符合有关规定,
可减按12%计提所得税。
(c) 港子公司为本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于中国香港成立之子公司,适用之所得税
税率为17.5%。
(d) 国光科技为于2003年3月11日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1)68
号文的规定,在广州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
得税。2004年度为国光科技的首个获利年度。截止2005年12月31日,国光科技已获取广
州市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批复,2004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至2008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 国光科技详细情况见附注四(1) (a)。
(e) 梧州恒声和广州恒华为本集团2005年12月新成立的子公司,于2005年度并无应
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所得税。详细情况见附注四(b)及附注四(c)。
(f) GGEC AMERICA INC.为本公司于1996年2月于美国成立之子公司,根据美国税法
缴纳联邦税和州税。其中,联邦税执行15%至39%的超额累进税率;州税税率为8.84%(
年最低缴税额为800美元)。
(g) GGEC EUROPE GMBH.为本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于德国成立之子公司,于2005年
度并无应纳税所得额。
(2) 增值税
本集团于中国内地及德国成立的各公司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
%;直接出口产品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13%;非直接出口产品销售采用“
不征不退”办法,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不退还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GGEC EUR
OPE GMBH.适用之增值税率为16%。
(3) 营业税
本集团出租房产的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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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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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所得税
本集团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或税额如下:
2005年1至6月
本公司 (a) 12%
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国光有限”) (a) 27%
国光电器(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港子公司”) (b) 17.5%
广州市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光科技”) (c) -
GGEC AMERICA INC. (d)
联邦税 15%至39%
州税 8.84%
GGEC EUROPE GMBH. (e) -
2004年度
本公司 12%
广州国光电器有限公司(“国光有限”) 12%
国光电器(香港)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港子公司”) 17.5%
广州市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国光科技”) -
GGEC AMERICA INC.
联邦税 15%至39%
州税 8.84%
GGEC EUROPE GMBH.
(a)本公司及国光有限为设立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实施办法,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局确认
本公司及国光有限为出口型企业。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核发外商投资企
业免征、减征所得税批复书,批准本公司及国光有限于2004年度获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
,按12%征收。有关之批准文件列示如下:
2004年度
本公司 2004035号
国光有限 2004037号
此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52号文,本公司及国光有限2004年作为出口
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件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而对出口型企业的认定需每年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局审批;相关税务优惠需每年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于2005年6月30日,2005年
度的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根据本公司2005年度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本公司董事认为
有关的审批程序将顺利完成,因此认为本公司2005年度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免征地
方所得税。若2005年度此两项税务优惠没有获准,本公司本期将相应增加税负为2,289,
203元,同时相应减少本集团和本公司净利润各2,289,203元。
国光有限董事认为2005年度其出口产品产值预计不能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
,因此认为2005年度国光有限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由于国光
有限本报告期的税前利润为负数,无论国光有限2005年度是否获得上述两项所得税优惠
,国光有限本期将相应减少的税负为0。
(b)港子公司为本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于中国香港成立之子公司,于2003年4月1日
前适用之所得税税率为16%;2003年4月1日起适用之所得税税率为17.5%。
(c)国光科技为于2003年3月11日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期
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1) 6
8号文的规定,在广州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
得税。于2005年6月30日,国光科技已得到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第2005002号文的批
准,确认2004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并从2004年起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国光科技详细情况见附注四(1) (c)。
(d)GGEC AMERICA INC.为本公司于1996年2月于美国成立之子公司,根据美国税法缴
纳联邦税和州税。其中,联邦税执行15%至39%的超额累进税率;州税税率为8.84%(年
最低缴税额为800美元)。
(e)GGEC EUROPE GMBH.为本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于德国成立之子公司,于2004年度
及2005年1至6月并无应纳税所得额,详细情况见附注四(1) (d)。
(2)增值税
本集团于中国内地及德国成立的各公司适用增值税。其中,内销产品销项税率为17
%,GGECEUROPE GMBH为16%。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7号文《关于提高
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在2002及2003年度,本集团因为出口而购买原材料等支
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按17%的税率退回。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2号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本集团适用退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减至13%。
于2001年7月1日之后,本集团有关增值税的退税采用“免、抵、退”方法办理。非
直接出口产品销售采用“不征不退”办法,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也不退还其相应的
增值税进项税。
(3)营业税
本集团出售和出租不动产的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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