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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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王甫荣、章归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4]50号
批复原因一、中汇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深大通与夏某明等8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的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深大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份,夏某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16,500万元、19,800万元。深大通将自2016年1月31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我会另案查明,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虚构广告业务,深大通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汇所接受深大通的委托,对其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深大通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分别为57.5万元、80万元,合计137.5万元(含税,税率6%)。王甫荣、章归鸿为深大通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二、中汇所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中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不当中汇所内部发出了《深大通2016年年报审计风险提示》,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涉及业绩承诺达标和业绩补偿支付情况,且新媒体传媒运营的业务模式不同于常规交易,深大通存在操纵盈余的可能性,提示项目组关注视科传媒是否存在舞弊动机等。2016年、2017年审计中,中汇所认为视科传媒为“新收购,规模较大,主要利润来源公司”,将其识别为深大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和2017年审计中,中汇所评价视科传媒不存在“管理层为满足第三方预期或要求而承受过度的压力”“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个人财务状况受到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影响”等舞弊风险因素。上述评价与视科传媒存在业绩承诺、夏某明等视科传媒管理层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等客观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中汇所的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2016年与2017年审计中,中汇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的控制测试程序中,分年度各选取了25个样本进行了控制测试。经查,中汇所2016年控制测试抽取的视科传媒与宁波天蓝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双方未盖章;2017年控制测试抽取的视科传媒与浙江九天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有限公司、杭州中星服饰城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双方未盖章。但是,中汇所均得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的控制测试结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四、中汇所的函证程序存在缺陷2016年审计中,中汇所对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学文化)、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函证使用了2016年9月30日的函证,未对上述客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执行进一步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中汇所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一)未对客户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署和合同执行时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2016年审计底稿中,视科传媒客户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成立于2016年5月9日。棋瑞贸易与视科传媒签署编号为HT-SK-XS-20160616-162的合同签署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约定广告上刊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中汇所在对上述事项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棋瑞贸易成立日期晚于合同签署和广告上刊日期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二)未对访谈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2016年审计底稿中,视科传媒的收入测试抽取的视科传媒与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签署编号为SK-XS20151116-1的合同中,普弘文化的签字人为伊某。中汇所2016年8月10日对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业)的访谈记录表明,伊某为君亭实业的CEO。中汇所未对上述两个客户的签字人为同一人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同时该次访谈显示,双方业务合作原因是开展茅台集团的工业旅游项目、茅台酒微商运营。该次访谈提及的视科传媒与君亭实业签署编号SK-XS20151116-2的合同广告内容为君亭木业及其他品牌推广。中汇所未对上述访谈内容与合同内容的矛盾予以充分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视科传媒客户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电子)成立于2016年11月24日。2016年12月,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海风电子共签订3份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620.48万元。2016年审计底稿中,海风电子2016年收入大概6,000万至7,000万元。中汇所未对海风电子成立一个月营业收入即达到6,000万至7,000万元、成立后即与视科传媒签订大额合同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对深大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入1,297,169.78元(不含税),并处以1,297,169.78元的罚款; 二、对签字会计师王甫荣、章归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12-29
标题大通退:关于对大通退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1194号
批复原因一、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摘牌风险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3]15号
批复原因深大通未能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法律规定报送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董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李虎钢、王万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9-11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查明的事实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退市整理期期间信息披露情况,深大通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9.6.7条、第9.6.10条规定的行为。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你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8-24
标题大通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7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在《证券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 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副董事长、董事李虎钢,董事王万红,总经理于福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齐二石,监事金祥、刘静、朱云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16条的规定,本所现协调确定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为你公司主办券商,请你公司认真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退市相关后续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11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78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9日,我所对你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你公司股票自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7月10日,你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已交易14个交易日,剩余1个交易日,并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7月12日)摘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6.7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五个交易日每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但你公司未能在7月10日晚间提交并披露上述公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做好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信息披露及摘牌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6
标题大通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
批复原因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及相关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6-0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夏东明)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夏东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5-11
标题*ST大通: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7202310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27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16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70号
批复原因1.公告显示,中兴财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5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1次;你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拟任签字注册会计师陈鹏202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项目质控复核人孟晓光近三年未复核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请你公司就2022年审计机构聘任事项,说明与中兴财所的沟通筹划过程及决策过程、相关推荐人(如有)、推荐人与中兴财所及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你公司与中兴财所及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是否就审计意见等作出约定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形。 3.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为你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希格玛所对你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含“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确认子公司冉十科技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以及“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义务审计受限”等事项,根据你公司2023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前述相关事项较2022年三季报问询函回函无进一步进展,目前正在与相关机构洽谈,若公司2023年披露2022年报时仍未消除上述事项,则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4.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本次聘任中兴财所采取的评估程序,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是否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11-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三季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2]第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26
标题*ST大通: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9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13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8号
批复原因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经自查,你公司对2021年度已披露的定期报告部分已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按照净额法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减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28,356,170.41元、599,026,458.35元、1,006,760,455.33元。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对2018年期末商誉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与减值测试,你公司对2018年、2019年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减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199,906,297.79元、199,341,548.13元、199,055,799.90元、198,648,593.64元;调减2018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199,906,297.79元;调增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564,749.66元、850,497.89元、1,257,704.15元。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6
标题*ST大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2]125号
批复原因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8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夏东明: 2016年1月,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与朱兰英等8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100%股权。2017年9月,你与朱兰英等8名股东与深大通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你作为深大通收购视科传媒100%股权的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曹林芳、李勇、莫清雅、曹建发: 2016年1月,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曹林芳、李勇、莫清雅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十科技”)100%股权。2017年9月,曹林芳、李勇、莫清雅与深大通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9年11月,深大通与你们签署《和解协议》,对业绩补偿承诺进行变更。截至目前,你们作为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方,未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9-07
标题深大通: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720214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批复内容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31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5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6-0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92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二、公司治理不健全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09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管琛、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0]93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9月起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深大通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问题。我局已对深大通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2号)。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管琛担任深大通董事长;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郝亮担任深大通董事长;2018年4月至12月,郝亮担任深大通总经理;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郝亮担任深大通董事会秘书。管琛、郝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管琛、郝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30号 。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月19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5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郝亮、袁娜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7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郝亮、袁娜: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先后聘任你二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其中郝亮任职期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12月17日,袁娜任职期间为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27日。在上述任职期间内,郝亮长期在国外,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长职责,袁娜实际主要从事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姜剑的一致行动人)的行政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长职责。
批复内容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大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129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1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姜剑、李雪燕、黄卫华、牛超、李洁)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2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9-11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000万元至-99,000万元。2019年4月16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5,035万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4,966万元,与原预计范围下限差异达135,96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严重滞后且修正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批复内容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袁娜、时任董事曹建发、时任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刘海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30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披露,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7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7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于8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7
标题深大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9]10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违法情节种别严重。此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是,深大通不仅拒绝提供上述文件,而且其员工存在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存有会议纪要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具有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义务,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姜剑不仅本人存在拒绝签收监督检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提供通讯记录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及相关人员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特别是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及使用暴力方法抗拒调查等恶劣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 深大通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雪燕,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协调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信息沟通,督促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但是,李雪燕不仅存在拒绝或消极对待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未经允许擅自开询问场所等行为,且其作为深大通的董事会秘书,未有效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未及时提供公司会议纪要相关文件,致使我会对深大通的检查、调查工作无法开展。李雪燕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执行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黄卫华,除自身应当配合检查、调查外,还应当组织、安排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在我会对深大通北京分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期同,黄卫华不仅本人存在拒绝接受询问等行为,且其未能组织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检查、调查,深大通北京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提供会议纪要资料、擅自转移隐瞒被封存的重要证据等行为。黄卫华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大通职工监事、深圳办公场所负责人牛超,在我会对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牛超存在隐瞒真实行程,拒绝接受询问,指使员工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指使被询问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等行为。牛超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李洁虽然与深大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考勤记录、人力资源档案、人员级别确认单、工位标签、当事人自认及相关人员指认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洁实际履行深大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在我会对深大通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期间,李洁存在拒绝协助联系深大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擅自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指使深大通员工拒绝提供深大通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及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指使专职律师干扰阻挠检查、调查工作等行为。李洁对深大通及相关人员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等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姜剑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李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深大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总调查字191436号、稽总调查字19129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9]87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在向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时,你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作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三、你公司应及时全文披露本决定书及上述专题会议的决议。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5-23
标题深交所谴责深大通拒不配合证监会依法履职的行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5月23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称,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本所谴责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在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未予配合的行为。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2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披露义务,涉及进入新业务领域的,请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6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30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4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63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姜剑: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公司”)于2013年2月1日披露了《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公告书》”)。我部日常监管发现,《公告书》中有关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亚星”)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重要责任,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深大通、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6号
批复原因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你公司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7号
批复原因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作为深大通控股股东,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姜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8号
批复原因姜剑: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实业”)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深大通和亚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5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1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建发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21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你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你配偶曹林芳于2017年11月13日卖出深大通股票130万股,成交金额2828.8万元,该等行为发生在上述公告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30
标题深大通: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1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23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关注函》所提事项和问题高度重视,立刻组织相关部门对深交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做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2-29
标题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2日,深大通披露《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通知的公告》,称接实际控制人姜剑通知,其建议深大通择机实施高送转方案,但深大通未按照本所要求的高送转预披露内容进行公告。经督促,深大通直至7月4日才披露《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收到实际控制人姜剑提交的《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深大通拟以2016年6月30日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8月23日,深大通披露《关于推迟实施公司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称因预计审计工作无法如期完成,上述分配预案无法按时实施。 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首次建议择机实施高送转方案的内容不完整,深大通于6月22日披露的公告未能按规定要求的高送转方案预披露内容进行编制,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董事会秘书郝亮未能认真研究和论证方案的可实施性而导致高送转方案实施的推迟。 深大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10条的规定。深大通实际控制人姜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深大通董事会秘书郝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深大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董事会秘书郝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2
标题深大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专项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25号
批复原因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25号)。
批复内容现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深交所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深大通:关于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11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11号《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所提问题,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查,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2
标题深大通: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7号
批复原因2015年7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7号)。
批复内容本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本公司现结合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的修订情况逐一进行如下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25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整改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深证局发[2009]310号
批复原因一、董事会不能正常运作,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大缺陷 三、公司股东违背相关承诺 四、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缺陷
批复内容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公司相关股东应勤勉尽责,严肃、认真地按照我局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整改情况向我局做出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进程和整改结果持续关注。若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不能有效整改,整改结果不能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恢复上市要求,我局将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不予核准你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尚未制订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3、《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内容规定不明确4、董事、监事相关权力的保障不充分4、董事、监事相关权力的保障不充分等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07]14号
批复原因(1)在重大事项披露时可能不够及时,董事会历史存档资料不够完整、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流程; (2)公司的二个内部审计委员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均为第五届董事会成立的;(3)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较为单一; (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股东单位高管人员的培训有待加强;
批复内容于2007年3月下旬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将此次活动作为公司2007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6-06-17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6]12号
批复原因我公司自200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及对应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4-07-23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批复内容
处理人证监会深圳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5-31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管办对我司进行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办发字[2003]78号
批复原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公司对佣金项目的监管力度不够
批复内容公司于2003年3月10日至3月14日接受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下称"深圳证管办")的例行巡回检查,于2003年4月28日收到了由深圳证管办下发的《限期整改的通知》(深证办发字[2003]78号)(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针对通知要求整改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存在的问题逐项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处理人深圳证管办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1-06-06
标题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擅自将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部分保税物料内销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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