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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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3
标题中洲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光亮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光亮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光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30日,中洲控股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置地”),持股比例为47.37%。黄某苗为黄光亮的胞弟,是中洲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持有中洲置地95%股份。 2015年10月,黄光亮借用亲属黄某龙和黄某伟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并安排下属开立前海君至证券账户。黄光亮实际控制前海君至,可以实际支配登记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海君至持有中洲控股460万股,持股比例为0.69%,为中洲控股第九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黄光亮通过使用前海君至证券账户持有“中洲控股”股份,与中洲置地互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10名股东之间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黄光亮未向中洲控股报告其通过前海君至实际持有“中洲控股”股份的情况以及黄光亮与中洲置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中洲控股《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完整披露前10名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黄光亮未依法告知公司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光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3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林长青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3号
批复原因林长青:你作为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时任副总裁,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中洲控股股票109,300股,占中洲控股总股本的0.0164%,减持金额为189.09万元。你未按照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规定,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24
标题中洲控股: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林长青先生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本次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437,200股,为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并已解锁可流通的股票。因公务繁忙,林长青先生证券账户日常由其家属代为管理和交易。2018年8月22日,林长青先生的家属在并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均价17.30元/股减持公司股份109,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4%,本次减持后,其尚持有本公司股份327,90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林长青先生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本次减持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获悉本次减持事项后,林长青先生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林长青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对本次违规减持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表示会加强其本人及亲属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管理个人股票账户,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批复原因郑小燕涉嫌内幕交易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郑小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郑小燕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3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洲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地产”)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参与深圳中洲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置业”)80%股权的公开竞价摘牌并成为宝华置业80%股权的受让方。为解除宝华置业80%股权的质押及转让方为宝华置业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以办理后续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按持股比例向宝华置业提供14.4亿元借款,以供宝华置业偿还银行贷款并办理相关解除质押和担保的手续。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12月22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并经2018年1月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9.3条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第7.4.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中洲控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8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8 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8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披露《关于为子公司成都中洲洲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等文件。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并于2017年12月1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28
标题中洲控股: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为持有中洲控股股份5%以上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联泰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联泰投资持有深圳联泰80.5%的股份,联泰集团直接持有南昌联泰68%的股份。深圳联泰、南昌联泰的实际控制人为联泰集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规定,深圳联泰、南昌联泰系一致行动人。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于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17日期间,以竞价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中洲控股股份4,314,758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0.9%。2015年6月17日,深圳联泰、南昌联泰通过大宗交易继续减持中洲控股股份22,800,000、8,400,000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4.76%、1.76%。截至2015年6月17日,深圳联泰、南昌联泰累计减持“中洲控股”35,514,758股,占中洲控股已发行股份的7.42%。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中洲控股股份,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合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股份11,590,011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279,319,265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婉茹,其他责任人员为颜晓辉。此后深圳联泰、南昌联泰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中洲控股股份,截至2015年7月31日,合计增持股份15,325,492股,增持金额为314,986,500元。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中洲控股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违法减持后大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条关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构成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深圳联泰、南昌联泰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和其他责任人颜晓辉予以警告。 3、对深圳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深圳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230万元罚款,对深圳联泰合计罚款250万元。对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610万元罚款,对南昌联泰合计罚款630万元。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婉茹处以10万元罚款,对黄婉茹合计罚款30万元。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其他责任人颜晓辉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深圳联泰、南昌联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的其他责任人颜晓辉处以3万元罚款,对颜晓辉合计罚款6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合计违法减持“中州控股”11,590,011股,违法减持金额为 279,319,265元。
批复内容上述3宗违法减持案件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就超比例减持行为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至6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公开致歉。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对深圳市联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罚金额为250万元,对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拟处罚金额为6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4-30
标题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55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155号),该函认为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股送10股、派2元现金)现金股利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未达20%。
批复内容公司提出追加分红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0股送10股、派3元现金)。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10-22
标题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01号
批复原因2013年10月22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301号),该函认为在深圳市国资委将19.75%股权转让予中洲地产后,广东联泰集团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请本公司督促广东联泰集团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并填报控股股东声明与承诺。
批复内容本公司及时向有关股东发出告知函,督促股东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期间,中洲地产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取得了本公司控制权,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广东联泰集团不再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7-25
标题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13、116号、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50号
批复原因2011年7月25日及27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本公司发出两份《关于对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13、116号),因部分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股已达5%,且部分账户净买入量较大、存在异常情况,交易所要求敦促有关股东就是否与该等账户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披露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本公司对此进行核实。
批复内容2011年7月26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因有未披露的临时公告,相关公告正在准备当中”而停牌。 停牌后,本公司根据要求对有关股东发出《问询函》、收到答复,并收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时,本公司也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书面《问询函》,问询其是否知悉相关事宜。 2011年8月1日,本公司函复深交所,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复函等文件。 2011年8月29日,本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法律意见书,并发布了关于股东持股比例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并经批准于公告当日复牌。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29
标题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证局公司字[2007]122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独立性不足 (二)向大股东报送非公开信息 (三)三会运作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 (五)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批复内容为加强公司重要项目和重大事项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于2007年10月制定了《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加强管理,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因执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带来的信息披露不对称。2、公司内控制度需要完善。 3、公司尚未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防范机制,公司在重大投资上的风险控制有待加强。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限含糊,没有明确的授权权限。 5、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有待完善,公司与董事、监事的沟通有待加强。 6、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有待完善和提高。
批复内容公司于2007年4月初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并将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作为本公司2007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9-30
标题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批露不及时、完整;会计处理方法及核算不合规
批复内容  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9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 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马兴文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会议决议暨整改报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于2004年5月24日至6月2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巡检期间,工作人员通过认真收集、审阅有关资料、约见公司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公司各有关方面进行了检查,并于2004年8月20日出具了《关于要求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 我公司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极为重视,立即将《限期整改通知》分发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并召开董事会进行认真讨论和研究。我公司认为,深圳证监局的巡检,对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及及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自查。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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