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01 |
标题 | 关于对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作为持有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通燃气)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8日因股份被强制执行,以集中竞价方式已合计减持大通燃气股票93.31万股,占大通燃气总股本的0.26%。你公司未告知大通燃气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八条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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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6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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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1-06 |
标题 | 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吕美庆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三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 |
批复内容 | 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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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0-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会[2015]56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大通燃气”44,546,131股,卖出44,546,131股。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共9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均有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超过20%的有7天,交易比重平均为26.72%,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交易比重达到45.85%。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的9个交易日中,有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总量达到11,942,080股。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的比重平均为8.16%,2013年1月31日达到21.86%。自2013年1月29日,涉案账户组开始持有“大通燃气”,2013年1月31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上升至6.52%;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间有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持有“大通燃气”流通股的比例超过5%。
2013年1月29日至2月8日连续交易“大通燃气”、涉案账户组内账户间交易“大通燃气”,致使“大通燃气”股价从2013年1月29日的6.40元(收盘价)上升至2月5日的7.12元(收盘价),涨幅11.25%,同期深成指累计上涨2.49%,偏离8.76个百分点,同期行业(供水供气)板块累计上涨2.29%,偏离8.96个百分点。2013年2月6日至2月7日,账户组以卖出为主并伴有自买自卖交易,在该阶段,该股股价从6.97元(收盘价)跌至6.80元(收盘价),跌幅为2.44%。2013年2月8日,账户组卖出剩余的991,770股。 |
批复内容 | 吕美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2,748,951.23元,并处以12,748,951.23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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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01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47号 |
批复原因 |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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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4-07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34号),主要内容如下:在对大通燃气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二级市场交易核查过程中,交易所相关部门关注到部分账户存在集中买入公司股票情形。要求公司就主要股东、相关董监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与该等账户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
批复内容 | 2015年4月13日,公司以《对<关于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复函》就深交所的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①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资产重组》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筹划本次重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信息泄露;
②公司主要股东、相关董监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内均未买卖公司股票。深交所关注函中所列账户与公司及相关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未出现异常波动。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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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07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年报财务事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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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3-21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87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3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对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87号),主要内容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大通集团拟参与收购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的德阳市旌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和罗江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约10%左右的股权。要求公司及控股股东自查上述收购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
批复内容 | 2014年3月25日,公司以《回函》就深交所的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回函主要内容:城市管道燃气是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由当地政府授权企业进行特许经营,经营范围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经营区域具有自然垄断性。公司城市管道燃气业拥有江西省上饶市和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两地的特许经营权。本次大通集团拟收购燃气资产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大通集团本次拟收购燃气资产虽然同属于城市管道燃气业,但因特许经营范围的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且大通集团仅收购各约10%左右的股权不能实际控制两家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014年3月25日,控股股东大通集团以《回函》就深交所的关注事项进行了回复,回函主要内容:大通集团拟收购燃气资产位于四川省德阳市,而大通燃气所经营的管道燃气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和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燃气特许经营范围不同,且大通集团拟收购两家公司各约10%左右股权无控制权,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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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4-17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36号 |
批复原因 | 参股公司探矿权证书信息披露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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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2-03-22 |
标题 | 大通燃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28号 |
批复原因 | 参股公司探矿权证书信息披露问题。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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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15 |
标题 |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8]56号 |
批复原因 |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08年7月1日至7月4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08年10月15日出具了《监管意见书》(川证监上市[2008]56号),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
1.2008年3月,大通燃气向参股公司四川宝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900万元周转借款事项未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违反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一季报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即时披露义务的情形。
2.公司未在2007年度报表附注中披露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3.公司存在主业不突出,资产盈利性不强的风险。同时,2007年通过资产置换进入公司的土地资产临近开工期限,如不能按期开工将面临有关土地政策风险。
4.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时注入公司的燃气类资产部分产权尚未完成过户手续。
5.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书面记录不完善。
6.结合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自查自纠以及深化法人治理活动,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切实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法人治理水平。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于2008年10月31日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提交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本公司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并实施了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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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2 |
标题 |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函[2007]93号文 |
批复原因 | 1、公司各董事之间尚未有明确的分工,在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专业性作用不够
2、公司应加强三会记录的规范,做到要素、内容翔实、形式合规
3、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接待接访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公司应加强对资产的控制和管理,继续完善产权办理事宜,并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工作
5、公司应着力研究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解决目前主业不突出的问题,加大力度,夯实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
批复内容 | 经过上述一系列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公司基本确定了以城市管道燃气和零售商业为产业重心,在稳定现有主业的基础上,继续寻求更有利于支撑上市公司业绩的发展渠道,实现公司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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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05 |
标题 |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7]12号、川证监局函[2007]93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各董事之间尚未有明确的分工,在重大决策方面发挥专业性作用不够。
(二)公司应加强三会记录的规范,做到要素、内容翔实、形式合规。
(三)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接待接访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公司应加强对资产的控制和管理,继续完善产权办理事宜,并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着力研究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解决目前主业不突出的问题,加大力度,夯实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公司的日常监督力度,强化公司内部审计职能。
(七)加强公司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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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对公司运作的各环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使全公司上下的各项工作得到一次较彻底的梳理;通过对治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相应整改,防范了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使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持续长期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而保证公司在规范的经营运作下长期持续的发展。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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