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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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1
标题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1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所持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谷”)57,233,2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5%)于2023年6月1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你公司对*ST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降至22.54%。你公司作为*ST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5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4]26号
批复原因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7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你公司持有奥园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你公司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你公司作为奥园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奥园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16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5月30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1-30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2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5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3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2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1
标题*ST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63号
批复原因(一)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1年年报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94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13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信达资产联合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纾困合作协议的公告》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信达资管拟分批收购相关债权人对你公司及子公司共11笔债权。根据《合作总协议》,如相关债务出现违约,信达资管有权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你公司在2021年报中对前述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0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63号
批复原因一、2022年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2021年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1年年报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士国、范时杰、林斌、张健伟、胡冉、冷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04
标题*ST美谷: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方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44号
批复原因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3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向你公司收购了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连天美)55%股权。你公司承诺,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5,700万元,若浙江连天美未达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约定对奥园美谷进行业绩补偿。根据年审机构出具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浙江连天美2021年和2022年合计实现扣非净利润14,773.17万元,较《业绩补偿协议》中的承诺的扣非净利润低926.83万元。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合计业绩未达标,但截至2023年9月,奥园美谷仅收到你公司业绩补偿款301.28万元,你公司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11-01
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广州盛妆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券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3]44号
批复原因2021年3月,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向你公司收购了浙江连天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连天美)55%股权。你公司承诺,浙江连天美2021年及2022年两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5,700万元,若浙江连天美未达到业绩承诺,将按相关约定对奥园美谷进行业绩补偿。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10-16
标题*ST美谷: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95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13亿元至1.68亿元。4月15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8亿元至16亿元,且新增预计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1.7亿元至6.3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5.83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6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在5月5日至5月19日期间连续跌停,并三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士国、总经理范时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9-07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3]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9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8-10
标题*ST美谷: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19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5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19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01
标题奥园美谷: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2]14号
批复原因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50万元-1,1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14,000万元-19,000万元。202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修正后净利润预计亏损25,000万元-30,0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亏损60,000万元-69,0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为亏损25,337.23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67,150万元。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奥园美谷、胡冉、范时杰、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8-04
标题奥园美谷: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月29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50万元至-1,150万元。4月27日,奥园美谷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净利润为-2.5亿元至-3亿元。4月30日,奥园美谷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3亿元。奥园美谷《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
批复内容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冉、总裁范时杰、财务总监林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0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5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0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胡冉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3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04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2
标题关于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3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19
标题京汉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20]13号、[2020]14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股东大会未决议通过前先行办理股权变更且披露不完整 三、承诺事项未及时充分披露
批复内容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对田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1
标题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对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于5月7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2
标题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京汉股份:关于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内容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关于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1-24
标题关于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金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湖北金环于 2012-2014 年期间存在对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关联财务资助的行为,其中,2012 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2989.69 万元、2013 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3242.39 万元、2014年度最高资助余额为 15035.68 万元,分别占湖北金环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04%、20.79%、23.60%,但上述财务资助均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且湖北金环历年来的公开信息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 湖北金环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0.2.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2.1 条、第 10.2.5 条规定。 湖北金环董事兼任总经理盛永新,董事班均、郑春美、郭磊明,时任董事朱俊峰、蒋岚、杜安启、陈鸿寿、史庆洪、杜哲兴、杨徐,监事刘椽缘、任文明、彭见平,时任监事张静、刘蕊,时任财务总监雷生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湖北金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湖北金环董事会秘书李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湖北金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盛永新,董事班均、郑春美、郭磊明,时任董事朱俊峰、蒋岚、杜安启、陈鸿寿、史庆洪、杜哲兴、杨徐,监事刘椽缘、任文明、彭见平,时任监事张静、刘蕊,董事会秘书李红,时任财务总监雷生安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湖北金环: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湖北化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湖北化纤作为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的第二大股东,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9,260,000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4.37%。2015年5月21日,湖北化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湖北金环”1,353,452股后,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数量达10,613,452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01%。其中当日超比例减持数量为29,586股,占总股本的0.014%,成交均价为20.05元,交易金额为593,199.30元。2015年5月22日,湖北化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湖北金环”650,873股,累计减持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32%。当日超比例减持数量为650,873股,占总股本的0.3075%,交易金额为13,047,650.15元。综上,湖北化纤减持湖北金环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湖北金环”,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累计达680,459股,成交金额为13,640,849.45元。湖北化纤的董事会秘书刘新河作为本次减持操作的全权负责人,是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交易流水、相关会议文件、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湖北化纤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湖北金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法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时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湖北化纤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湖北化纤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新河予以警告。 三、对湖北化纤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湖北化纤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10万元。对湖北化纤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新河处以20万元罚款;对湖北化纤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新河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7
标题湖北金环:关于第二大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鄂证调查通字011号
批复原因化纤开发涉嫌违规减持“湖北金环”股份。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化纤开发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23
标题湖北金环: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0号
批复原因经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发现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股份11,264,325股,占“湖北金环”总股本的5.32%.在卖出“湖北金环”股份达到5%时,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湖北金环”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30
标题湖北金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湖北证监局[2015]7号、[2015]8号、[2015]9号
批复原因一、《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金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如实披露第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你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4,857.84万元。你公司在2012年度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1、你公司应如实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2年末,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非经营性占用湖北金环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14,857.84万元。公司在2012、2013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未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进行如实披露。 作为湖北金环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三、《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雷生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 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环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2年末,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非经营性占用湖北金环资金7,026.86万元;2013年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资金13,242.4万元;2014年6月末,化纤开发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湖北金环资金14,857.84万元。公司在2012年度以来的公开信息披露中均将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形。 作为时任湖北金环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予以警示。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高度予以重视,现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进行了彻底解决。公司将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组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总结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鄂证监公司字[2007]20号
批复原因 1、公司总裁工作细则有待修改及实施。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待完善。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还有待加强。 4、公司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5、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待进一步加强。 6、个别会议资料记录保存不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于5月10日-6月30日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5月11日-8月30日接受了公众评议,9月1日起对活动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湖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6-09
标题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层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裁吴世德先生、监事何良成先生两人证券帐户出现了买卖公司股票的的行为。
批复内容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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