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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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 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 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 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 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 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 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 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 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 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 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 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 2022年半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 21.15%。
批复内容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郭巍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批复内容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郭巍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27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3]7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3]44号、[2023]45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立即更正相关贸易业务会计核算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更正公告。 我局决定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7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参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阿州)应急复查[2023]0920-01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因前期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批复内容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3]44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 经查,前述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你公司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的贸易业务,实质是通过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不同主体签订两份购销合同、提前锁定买卖数量并获取双边点价权方式开展的类期货交易,承担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收益或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关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城、李金千、郭巍: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24日,国城矿业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 经查,前述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国城矿业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的贸易业务,实质是通过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不同主体签订两份购销合同、提前锁定买卖数量并获取双边点价权方式开展的类期货交易,承担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收益或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国城矿业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7-22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16
标题关于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0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樊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2年3月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控制使用4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股票,2018年7月4日,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樊晖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于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最高持股比例为6.2%。
批复内容对樊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樊晖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2年10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3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对上市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税七稽罚[2019]16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渝税七稽罚[2019]164号
批复原因京成龙远东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城矿业提供餐饮服务,但其并未向国城矿业提供餐饮发票,国城矿业取得北京瑞美元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决定对国城矿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金鹏矿业收到凤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应急罚[2020]6和6-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凤)应急罚[2020]6和6-1号
批复原因金鹏矿业临时水仓防护网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采区井下照明线路使用非阻燃电缆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金鹏矿业作出罚款8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凤阳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国城实业收到凉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林草罚书字[2022]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文件批号凉林草罚书字[2022]01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于2019年至2020年12月31日在凉城县麦胡图镇陈永行政村、陈胜行政村建尾矿库、堆料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林地20,985平方米的用途、非法使用草地171,17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占用的林地20,985平方米上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171,172平方米,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罚款共计1,586,073元。
处理人凉城县林业和草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国城实业收到凉城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自然资罚决字[2022]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凉自然资罚决字[2022]01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于2019年至今在凉城县麦胡图镇陈永行政村、陈胜行政村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地940,40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0,405平方米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863,346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77,095平方米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国城实业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并处罚款合计8,375,858元
处理人凉城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卓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卓自然资处决字2020[B4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卓自然资处决字2020[B46]号
批复原因中西矿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卓资县大榆树乡大苏计村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中西矿业作出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27,33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卓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卓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1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19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卓资县大榆树乡羊圈湾行政村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卓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卓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2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文件批号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23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卓资县大榆树乡羊圈湾行政村违法破坏无立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969,774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卓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卓资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4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文件批号卓自然资罚决字[2021]45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于2020年在卓资县大榆树乡羊圈湾行政村,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5.7787公顷,其中占用未利用地4.6425公顷,占用建设用地1.1362公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责令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土地原状;补办相关手续,并处罚款合计17.3361万元。
处理人卓资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国城实业收到卓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卓城罚字[2022]第0024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卓城罚字[2022]第00242号
批复原因国城实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卓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7,074.39元,限期补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处理人卓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国城实业收到凉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文综罚[2022]00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件批号(凉)文综罚[2022]003号
批复原因凉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凉城县宋家沟遗址进行现场勘验,对比原遗址坐标时发现,该遗址被国城实业建设工程道路横穿,遗址原貌被废料覆盖,遗址全貌均在国城实业施工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凉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国城实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严禁在该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再次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处理人凉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7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1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樊晖)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号
批复原因一、樊晖控制使用“陈某”等证券账户 二、樊晖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樊晖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一、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08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左)应急罚[2022]2-4号
批复原因在本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宇邦矿业因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樊晖:   因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并限制期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对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18
标题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应急罚[2021]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应急罚[2021]44-3号
批复原因在冒顶片帮事故中,宇邦矿业因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0-29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国城矿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批复内容一、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建元、时任总经理应春光、时任财务总监吴斌鸿、总经理李伍波、财务总监郭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8-2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左应急矿责改[2021]58号
批复原因控股子公司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选矿厂车间于2021年8月22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批复内容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向宇邦矿业出具《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左应急矿责改【2021】58号),要求宇邦矿业选矿厂、尾矿库、地表工业场地所有作业地点进行全面停产整顿。
处理人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0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1]25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25号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国城矿业、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20
标题关于对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1]26号
批复原因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国城集团、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3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31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左应急现决[2021]2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近期发生一起井下斜坡道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批复内容要求宇邦矿业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活动。
处理人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23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4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左应急字[2021]40号
批复原因在宇邦矿业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中,宇邦矿业因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批复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意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双尖子山银铅矿恢复生产。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5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暨收到停产整顿通知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左)应急罚[2021]8-6号
批复原因在宇邦矿业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中,宇邦矿业因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批复内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
处理人巴林左旗应急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4-13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停产整顿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内应急字[2021]47号
批复原因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矿业”)双尖子山银铅矿于近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批复内容宇邦矿业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赤峰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厅”)《关于对赤峰宇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尖子山银铅矿停产整顿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宇邦矿业对此事故进行停产整顿。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0-16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公司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核实,宋清波先生因工作繁忙其本人股票账户委托朋友代为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下午在其本人不知情且未获悉公司任何涉及影响股票价格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 朋友在打 理其股票账户时因证券代码输入错误导致误操作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100 股(成交价 12.67 元/股),2020 年 10 月 14 日朋友又不慎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5 股(成交价为 12.29 元/股)。截止本公告日,宋清波先生共计持有本公司股票 75 股。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 定,该行为同时构成短线交易和敏感期买卖股票违规。
批复内容1.经公司核实,宋清波先生本次违规交易系朋友误操作导致,非违规交易的主观故意,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非法利益,宋清波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 性, 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对因本次误操作而给公司信誉和证券市场带来的 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还表示今后其与家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重视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 确保不再发生违规情形。 2.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宋清波先生本次误操作买入公司股 票数量为 100 股,买入价 12.67 元/ 股,卖出股票 25 股,卖出价 12.29 元/ 股,未获利。宋清 波先生承诺剩余 75 股股票锁定一年,期满日后若卖出产生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本次短 线交易行为宋清波先生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3.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2020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且公司 2020 年第三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前 10 日内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 前 30 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除计划披露的 2020 年第三季度 报告外,公司最近没有任何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 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宋清波先生本次买入后又卖出公司股票行为,系误操作所致,其并未 提前获知公司业绩方面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未涉及内幕交易, 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 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4.宋清波先生鉴于本次违规交易给公司和证券市场带来不良影响,经本人考虑后,于 2020年10月15日向公司申请辞去职工监事职务,宋清波先生辞去监事职务后,仍在公司任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清波先生共计持有本公司股票75股。 宋清波先生辞职将导致监事会人 数低于3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宋清波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职代会 产生新的职工代表监事后生效,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将尽快补选新的职工代 表监事。 5、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重申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切实管理 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向东升庙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水罚字[2018]第100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巴水罚字[2018]第1002号
批复原因东升庙矿业在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蒙华支沟上私设一处排水口
批复内容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决定对东升庙矿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巴彦淖尔市水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乌拉特后旗环境保护局向东升庙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后环罚字[2018]9号)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乌后环罚字[2018]9号
批复原因东升庙矿业未落实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矿井涌水通过井下水仓沉淀后,部分用于选矿生产,剩余部分排入蒙华支沟
批复内容乌拉特后旗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东升庙矿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处理人乌拉特后旗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乌拉特后旗农牧业局向东升庙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后农牧[草原]罚[23]号)
相关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文件批号乌后农牧[草原]罚[23]号
批复原因东升庙矿业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批复内容乌拉特后旗农牧业局责令东升庙矿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草原植被,并罚款人民币26.1456万元。
处理人乌拉特后旗农牧业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临河新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安监管罚[2016]005号)
相关法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件批号[临]安监管罚[2016]005号
批复原因临河新海因受限空间作业票未按照规定进行气体检测分析,票证签署日期不符合要求,未填写作业时间;未按规定建立部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部分台账等行为
批复内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临河新海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临河新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综执罚字[2017]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巴环综执罚字[2017]2号
批复原因临海新海2个制酸尾气排口存在旁路并设有插板,将未经处理的废气通过前系统排口排放
批复内容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临河新海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处理人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向临河新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18]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临环罚[2018]6号
批复原因临河新海生产中产生的钒触媒(五氧化二钒)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50-261-173-50中表明的危险废物,对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批复内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临河新海处罚人民币6万元。
处理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向临河新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18]2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临环罚[2018]29号
批复原因临河新海次铁精粉库顶棚破烂,无组织扬尘扩散严重,原料堆积年久失修,原料堆放高于防风抑尘网
批复内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临河新海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理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金鹏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安监管罚[2017]第1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文件批号[凤]安监管罚[2017]第15号
批复原因金鹏矿业因信号工无证上岗作业、卷扬机操作人员无特种行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起爆器放置地方与操作规程不符、人工推车存在“放飞车”现象、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行为
批复内容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金鹏矿业警告,合并处罚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17
标题凤阳县环境保护局向金鹏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环罚字[2018]12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凤环罚字[2018]120号
批复原因金鹏矿业事故池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设施,从缺口处流出,流入附近的灌溉渠内,经检测,金鹏矿业排放的废水超标
批复内容凤阳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金鹏矿业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处理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23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证券法》、《公司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4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你公司拟收购宝金矿业持有的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的股权。你公司支付20,000万元保证金,标的公司以其持有的“T15120080202002447号”探矿权向你公司提供抵押。你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19年7月15日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之终止协议》,拟终止收购事项,并约定交易对方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将保证金及资金成本汇款至你公司账户。 你公司于7月23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称,标的公司所持“T15120080202002447号”探矿权因探矿权储量报告尚未评审备案等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本所提醒你公司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资金状况,确保及时收回上述保证金及资金成本。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7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7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9
标题国城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内环罚字[2018]2号
批复原因东矿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工扩建。2018年9月、2018年11月环境厅现场调查、核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批复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厅对东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5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59号。
批复内容我部郑重提醒,你公司应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在做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慎重支付相关保证金款项。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2
标题关于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董事张健先生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时弃权,弃权理由是:“对该项目信息了解不全,无法做出判断。”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董事张健先生就上述问题作出专项说明,在11月24日前将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23
标题关于对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7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你公司因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亿元的信托贷款即将到期,故向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国投”)进行融资,双方于2015年3月27日签署《借款协议》,并以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出质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杰事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为进一步增强该笔借款的担保措施,你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与涪陵国投签订《补充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则按主合同签订日(2015年3月27日)建新矿业(股票代码:000688)前1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的80%(每股7.2元),作价将你公司持有的建新矿业6945万股股票进行抵偿。该部分抵偿股份占建新矿业总股份6.11%,占你公司持有建新矿业股份的14.90%。你公司未将该事项告知建新矿业,从而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1
标题建新矿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258号
批复原因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发来的《关于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258号】,问询2015年本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新集团”)向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简称“涪陵国投”)借款提供股权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本公司及时就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向建新集团进行了问询,现就核实的有关情况作出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6
标题建新矿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0号
批复原因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0号),就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刘建民公开承诺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矿业”)、徽县鸿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矿业”)相关资产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及时就承诺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建新集团及刘建民先生进行了问询、核查,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就承诺履行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就《关注函》问题作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2-02
标题建新矿业:部分股东就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证监函[2016]8号
批复原因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矿业”或“公司”)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及第二大股东北京赛德万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德万方”)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调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关注函》【渝证监函(2016)8号】,重庆证监局就公司董事会调整相关事项表示关注。 重庆证监局关注问题 (一)建新矿业控股权目前是否发生变更 (二)建新集团与赛德万方之间、建新集团和赛德万方与其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建新矿业控制权转让的协议或安排
批复内容根据有关要求,相关股东及中介机构及时组织材料就有关问题作回复,现就回复的情况作出公告。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5
标题关于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45号)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45号
批复原因2014年7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宝鸡铜峪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议案,东升庙矿业拟以5,800万元收购宝鸡铜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峪公司”)100%股权。7月15日,东升庙矿业向铜峪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3,000万元;临时接管后,东升庙矿业累计向铜峪公司注入周转资金5,270万元,公司未对上述财务资助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公司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07
标题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自查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证监函[2014]5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意见函》【渝证监函(2014)56号】要求,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原承诺注入公司相关资产承诺变更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
批复内容经自查,公司对资产注入承诺的变更或豁免已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将进一步敦促控股股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27
标题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4]9号
批复原因2014年8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渝证监市〔2014〕196号】,指出了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问题 (一)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往来披露错误问题 (三)关于“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 (四)关于内幕知情人登记不全面问题 二、财务核算问题 (一)关于现金、银行存款核算不规范问题 (二)关于成本核算不规范问题 (三)关于无形资产核算不规范问题 (四)关于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问题 (五)其他财务信息不规范问题
批复内容为落实整改工作,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的整改小组,负责本次整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期限并切实加以整改。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1-27
标题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度报告补充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对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2013年年报现场检查中发现本公司2013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存在错漏。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决定对公司《2013年度报告》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及更正披露。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16
标题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金鹏矿业安全事故的后续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凤安监[2014]57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8日,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凤阳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中家山铅锌矿采掘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时,该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努力抢救升井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批复内容金鹏矿业在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后,于2014年7月1日向凤阳安监局提出复工生产的请示,凤阳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该矿开拓采掘系统、主井提升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矿山安全管理和事故后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检查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金鹏矿业出具《恢复生产通知书》(凤安监【2014】57号),同意金鹏矿业中家山马山采区恢复生产。目前,金鹏矿业已全面恢复生产。
处理人凤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5-31
标题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8日,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凤阳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中家山铅锌矿采掘工程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时,该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努力抢救升井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批复内容目前金鹏矿业已停产进行整顿。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尚需依据事故调查小组出具的结论而定,公司将根据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标题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渝证监发[2007]103号
批复原因1、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位问题。 2、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正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的立案稽查的问题。3、公司巨额资金占用问题。 4、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未得有效解决的问题。 5、持续经营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问题。 6、未实施股改的问题。7、需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问题。 8、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的问题。 9、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问题。 10、提高公司透明度问题。
批复内容200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S*ST朝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监管意见函》。收到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意见函所提到的问题,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学习、讨论,并形成《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现将公司治理专项整改报告。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2-07
标题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7]5号
批复原因因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
批复内容 公司诚恳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公司将引以为戒,依法按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6-05-31
标题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06]证监立通字C-001号
批复原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年报
批复内容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5-30
标题关于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止2006年4月30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11-18
标题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05]证监立通字C-003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11-15
标题关于对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本公司在2004年度与股东单位及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发生变更事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以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出质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本公司没有如实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 因本公司在2004年度与股东单位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及关联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募集资金发生变更事项没有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另外以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出质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方-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本公司没有如实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近日,本公司及本公司部分原董事和董事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为此,本公司董事会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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