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0]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
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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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0]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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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0]1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柴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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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0]1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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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5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川证处罚字[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査明,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 |
批复内容 | 一、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绐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腾绐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柴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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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0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3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与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经营停滞、运营资金枯竭,无力支付审计费用有关。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刘腾、齐中平、柴雄伟、徐景山、张莹、武坚、张志国、孙军平、杨源新、黄鸿)出具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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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7-05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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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6 |
标题 | 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12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预测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2018-047),该公告称:华泽钴镍董事会于2018年3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且该议案于2018年4月4日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于审计费逾期支付等原因,公司确定2017年度审计机构较晚,对年度报告可能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4月28日,华泽钴镍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2018-058),该公告称:因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即2018年5月2日)起被实施停牌;对暂停上市甚至终止上市等潜在可能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延期披露因为公司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审计费、二股东拒绝支援资金、其他股东未对资金支援表达态度等;直至4月25日大股东全额垫付审计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才回复拟于5月2日进场,并计划6月28日出具审计报告。6月29日,华泽钴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华泽钴镍相关公告、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华泽钴镍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华泽钴镍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华泽钴镍的上述违法行为,华泽钴镍时任副董事长兼代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刘腾、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时任独立董事张志伟、时任独立董事武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四、对柴雄伟、张志伟、武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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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26 |
标题 | 华泽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二、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未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冻结事项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作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万;
三、对王应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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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201903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201903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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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9]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王涛、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
二、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三、华泽钻镇未按规定披露临时股东大会提案 |
批复内容 |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5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三、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30万元;
四、对王应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六、对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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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2019)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19]33号 |
批复原因 | 华泽钴镍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腾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徐景山、柴雄伟、张志伟、武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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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9]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泽钴镍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9】1号)。 |
批复内容 | 请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回复我局,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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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26号 |
批复原因 | 瑞华所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两年年度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并收取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服务费用130万元。其中,华泽钴镍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王晓江、刘少锋签字,华泽钴镍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由张富平、王晓江签字。
一、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瑞华所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未能实施有效程序对公司舞弊风险进行识别,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二)未对应收票据余额在审计基准日前后激增又剧减的重大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能及时识别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未对询证函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
(四)瑞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批复内容 | 一、没收瑞华所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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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2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半年报,你公司2018年上半年实现的净利润为亏损10,312.40万元,2018年6月30日净资产为负的154,788.75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8年上半年度的业绩预告。
此外,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三季报,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期末净资产为负的159,989.30万元,但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3.1条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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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0-2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关联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8]3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关联方,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问题。2017年6月9日,华泽钴镍公告收到你公司偿还占用承诺,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4月29日和5月23日,你公司分别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2794万元和3288万元合计6082万元银行借款债务,转给了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你公司承诺,即日起两个月内向相关银行归还或解决6082万元债务转移问题。但是,华泽钴镍2018年8月28日公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华泽向相关银行支付6082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至今未解决相关债务转移问题。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你公司未履行承诺,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消除债务转移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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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司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6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前就前述事项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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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8-0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8042、18043、18044、18027、18038、18036号 |
批复原因 | 因张莹先生、张志伟先生、武坚先生、朱小卫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张莹先生、张志伟先生、武坚先生、朱小卫先生、王涛先生、王辉女士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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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1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刊登了《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除你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外,我部还对你公司的下列事项表示关注: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风险及化解措施
二、尚未聘请恢复上市保荐人并与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8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最近三年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尚未纠正
四、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
五、重组业绩补偿承诺逾期未履行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标
六、控股股东委托表决权的进展情况
七、持续经营能力
八、未切实执行证监会市场禁入措施
九、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2018年6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司法途径对关联方所持有或控制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实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偿还的议案》,并称具体交易细节将依据具体方案与交易过程及时披露。同日,我部督促你公司根据本所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要求和公告格式指引,补充披露前述议案的具体信息,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度季度报告相关事项
十一、核心资产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十二、监事会人数不符合法规要求
十三、《声明与承诺》报送问题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事项,请你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前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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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3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因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稽查局函[2018]68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中国证监会先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担保事项立案调查。经查,华泽钴镍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华泽钴镍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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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1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8030、18024、18023、18040、18029、18039号 |
批复原因 | 因刘腾先生、徐景山先生、孙军平先生、柴雄伟先生、齐中平先生、杨源新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刘腾先生、徐景山先生、孙军平先生、柴雄伟先生、齐中平先生、杨源新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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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07-12 |
标题 | 深证上[2018]318号-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8]3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应虎、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腾、董事兼总经理齐中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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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7-12 |
标题 | 深证上[2018]318号-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柴雄伟,董事徐景山,独立董事张志伟、武坚,监事孙军平、朱小卫、杨源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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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6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将于2018年7月13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4名董事和1名监事的提案。你公司目前有7名董事和3名监事,如果前述提案全部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则公司董事人数和监事人数将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此外,你公司2018年6月29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显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司法途径对关联方所持有或控制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以资抵债的方式实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部分偿还的议案》。同日,我部督促你公司根据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要求和公告格式指引,补充披露前述议案的具体信息,但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针对前述股东大会可能出现的各类结果,书面说明如果出现公司董事人数和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形下,罢免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时间表。请该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对你公司就前述事项的书面说明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并公告前述书面说明和法律意见。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10日前,根据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的要求,详细披露前述议案的具体信息,明确披露前述议案所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应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需履行的各项审议程序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请你公司聘请律师对前述议案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并同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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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8]52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泽钴镍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52号)。 |
批复内容 | 请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回复我局,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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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2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6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自2018年3月21日起,由董事长刘腾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新聘任的财务总监黄鸿办理。本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不重视,黄鸿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流程不熟悉,导致近期你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存在如下问题:拟披露信息文件不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拟披露信息文件个数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多次错选、漏选公告类别。本所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你公司反馈,但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多次拖延、敷衍应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第17.1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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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8020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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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8]37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泽钴镍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37号)。 |
批复内容 | 请在收到本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回复我局,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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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09 |
标题 |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9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4月28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中披露:“4月25日,公司大股东向亚太所全额垫付审计费。同日,亚太所函复公司,拟于5月2日进场审计,并计划6月28日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整改进展情况的公告》中称:“本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关联方”)违反规则规定占用本公司资金;该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本公司自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1,497,483,402.60元。”此外,控股股东王辉、王涛尚未履行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我部对此高度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贵所说明,审计费由公司控股股东垫付的情况是否对贵所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有不利影响;贵所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独立性,保证客观和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及出具审计报告,请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并在 2018年 5月 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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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5-0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截至2018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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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8]32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32号)。 |
批复内容 | 请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回复我局,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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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02 |
标题 | 深交所对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4月30日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一季度报告的最后“交卷日”。 4月27日晚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披露无法在限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
批复内容 | 深交所在第一时间启动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程序,并提请立案稽查。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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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73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你公司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称,你公司3月29日收到《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川证监公司〔2018〕21号,以下简称《决定》),四川证监局责令你公司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内容。2018年4月4日,你公司在未根据《决定》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上述临时提案内容的情况下,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说明在未根据《决定》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上述临时提案内容的情况下,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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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8 |
标题 |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8]第117号 |
批复原因 |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8年4月4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
批复内容 | 关于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请贵所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4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1.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情况;
2.计划审计工作情况;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
4.拟实施的质量控制情况;
5.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情况;
6.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审计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此外,由于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请说明贵所能否在2018年4月26日前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如果贵所无法在2018年4月26日前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请贵所及时告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提示相关风险。如有必要,贵所可直接向我部通报相关情况、报送相关材料。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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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2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9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8年3月30日刊登《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称,你公司3月29日收到《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川证监公司〔2018〕21号,以下简称《决定》),四川证监局责令你公司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博恒智”)、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投”)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尚未披露康博恒智、聚友网投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根据《决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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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3-2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前将相关答复书面回复我部,并抄送四川证监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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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3-2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8]2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3月23日,你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康博恒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博恒智)、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投)书面提交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你公司董事会未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未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及时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康博恒智、聚友网投提交的临时提案的内容。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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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2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合计持有你公司股份191,633,241股,占公司总股本35.26%。你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2名董事,但未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时,我部关注到你公司在2016年6月和2016年10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均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前反馈我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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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董事长王应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和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22号、[2014]2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0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华泽钴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慕灏锦)、陕西臻泰融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泰融佳)、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 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进行关联交易,进而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
2. 陕西华泽借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港)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华泽钴镍未在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王涛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董事和星王集团的经理、监事,其安排星王集团注册成立天慕灏锦和臻泰融佳,指使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并协调其他非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同时,为掩盖星王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搜集票据复印件充当还款,导致华泽钴镍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另外,王涛直接主导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事宜,安排人员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王涛以本人名义向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万元,由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涉及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年报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年报虚假记载,王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应虎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和星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应虎在华泽钴镍和星王集团重大事务中为主要角色,王应虎应当知晓星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华泽钴镍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王应虎在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代付协议》、《质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合同》等协议上签字,并与华泽钴镍、王辉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王应虎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划款不经审批的情况,向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开具的本票由郭立红签字审批,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为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担任董事。王辉与华泽钴镍、王应虎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王辉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综上,我会对上述责任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王应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郭立红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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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四川监管局监管关注函1号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8]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泽钴镍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8〕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该监管问询函所涉及内容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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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王应虎等18名责任人员)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华泽钴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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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孙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2017]青02执16号 |
批复原因 | 申请执行人天祝亨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批复内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2018年1月3日起生效。 |
处理人 |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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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3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03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披露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7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000万元到-4,000万元之间。而你公司2017年三季报显示,你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5,494,560.08元。你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1.3.3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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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78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7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78号(简称78号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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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31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3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7年2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31号(以下简称 “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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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0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1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1号(简称11号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进一步核查并答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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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7]6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对外担保、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应虎、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时任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时任监事芦丽娜,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健,时任监事阎建明,时任总经理赵强,时任财务总监韩江,时任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黎永亮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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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0-26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7]66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对外担保、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事项。 |
批复内容 |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王应虎、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时任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时任监事芦丽娜,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陈健,时任监事阎建明,时任总经理赵强,时任财务总监韩江,时任董事会秘书程永康、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黎永亮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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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2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18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于2017年9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 [2017]第118号。 |
批复内容 | 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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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11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1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9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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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股票长期停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无法履行、可持续经营能力存疑、2016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等事项,受到了媒体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近期,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一、部分高管对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表示意见《证券法》第 68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股票长期停牌
2016年3月1日,你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股票停牌,后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16年4月30日,你公司2015年年审会计师明确表示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未履行相关披露义务,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2.5条的规定停牌整改。你公司2016年年审会计师明确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未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再次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2.5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资金占用、业绩补偿、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你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因14.97亿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亿元的对关联方的担保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2017年半年报显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17.87亿元。另外,因重组业绩未达标,你公司控股股东王涛、王辉应将其持有你公司的全部股份补偿给上市公司,并承诺上述股份不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红权,但上述业绩承诺超期未履行。
四、关于可持续经营能力
你公司2015年亏损1.55亿元、2016年亏损4.04亿元、2017年半年报显示亏损0.75亿元,且部分子公司、孙公司停产,持续经营能力堪忧。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提出改善措施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你公司是否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或退市风险,若有,请作好风险提示。
五、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请你公司在审慎评估上述事项对投资者影响的基础上,说明公司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拟采取的措施。请你公司保持投资者热线畅通,并建议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资金占用、股份补偿等事项进行说明,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就下列事项进行说明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提交书面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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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09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9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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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孙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
文件批号 | 平国土资罚[2017]10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于2017年8月1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自2010年12月至2017年7月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拟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2.5万元,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自行履行期限(15)天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
处理人 | 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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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1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0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股东王辉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授信内贷款展期的事项》、《关于增补钦义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等提案,上述提案均未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3日前将下列问题进行核实并书面回复我部。
一、请说明《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授信内贷款展期事项的议案》被董事会否决的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展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后续处理安排,并确保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二、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现为六名,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七名数额,请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补选董事,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以及公司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转。
三、请说明在你公司副董事长刘腾在任的情况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议案中拟修改后条款内容删除副董事长相关设置内容的理由,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我部收到你公司部分董事提议罢免董事长王应虎的报告,请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中拟对王应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说明王应虎担任你公司董事长的合法合规性及后续处理安排。
五、请结合近期你公司董事会多次以3票同意、3票反对否决议案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争夺的事项,董事会是否无法正常履职,如有,请充分提示风险。
六、请你公司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对问题三、四、五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你公司2015年亏损1.55亿元、2016年亏损4.04亿元、2017年一季度亏损0.41亿元,2017年上半年业绩预告亏损0.7亿元至0.8亿元。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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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2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7]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 在知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
一、2016年4月29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87号协议。
二、2016年5月23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105号协议。
你三人为上述87号协议、105号协议签署方,时任华泽钴镍董事,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但你三人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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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2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二)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一、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債务转移,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債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二、20l6年5月23日,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三、87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2794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105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3288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你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7号协议、105号协议约定由你方承担的关联方债务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6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未将平安鑫海向陕西华泽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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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10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76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6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予以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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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10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79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泽钴镍”)分别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予以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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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和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22号、[2014]2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8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华泽镍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泽钴镍2015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华泽钴镍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华泽钴镍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2、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4、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5、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6、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7、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华泽钴镍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华泽钴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涛、王应虎、郭立红作为华泽钴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王应虎、郭立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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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8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幵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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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7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二)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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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64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4号。 |
批复内容 | 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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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6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6号 |
批复原因 | 上述事项已经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上述事项未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说明是否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事项;请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幵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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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7]20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7]2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7】2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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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挃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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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02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6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亊务所就下列事项进行说明并于2017年5月9日前提交书面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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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0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7]6号 |
批复原因 | 王涛、王应虎:
经查,我局发现你二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2016年4月30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显示,你二人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收到占用方请求资金占用展期偿还的申请。经董事会表决,公司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2月13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上述议案。截止目前,你二人尚未履行承诺。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二人超期未履行承诺,现责令你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偿还资金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进展;
3、履行承诺、偿还资金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时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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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1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23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23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7】第2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给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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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三季报问询函1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三季报问询函[2016]第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三季报问询函【2016】第1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问询函称“你公司董事夏清海、陈建兵、独立董事张莹和监事杨源新无法保证你公司三季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你公司三季报的内容提出了质疑。”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主要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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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1-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半年报问询函6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9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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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0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6048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郭立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6048号)。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郭立红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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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1-1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6]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治理问题。
一、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公告,2015年11月16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你公司。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二、2016年6月8日你公司公告,2015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35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你公司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6年9月27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16年9月30日你公司公告,你公司为陕西华泽新增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担保还属于你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你公司公告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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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2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74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74号(以下简称 “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关注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立即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自查。经网上检索,公司查阅了“关注函”中提及的《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华泽钴镍:精准扶贫践行社会责任,技术创新紧抓合作机遇》,现将关注函主要内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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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51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9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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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55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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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159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泽”)于2016年9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立即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自查。经网上检索,公司查阅了“关注函”中提及的《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内忧外患”倒逼ST华泽转型 拟注入优质资产稳定业绩》,现将关注函主要内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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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22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6033号-16036号、16038号-16047号、16054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王应虎、王辉、王涛、陈健、赵守国、雷华锋、宁连珠;第八届监事会成员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高级管理人员赵强、金涛;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陈胜利、朱若甫、程永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6033号-16036号、16038号-16047号、16054号)。调查通知书称:因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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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0-1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6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6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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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1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9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9月15日发出的关注函【2016】第159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正在抓紧时间力争准确、完整的完成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的回复,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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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13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9月13日发出的关注函【2016】第155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正在抓紧时间力争准确、完整的完成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的回复,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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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9-0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9月8日发出的关注函【2016】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正在抓紧时间力争准确、完整的完成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的回复,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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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 |
批复原因 | 我部9月5日发出的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正在抓紧时间力争准确、完整的完成上述问询函及关注函的回复,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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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43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都华泽”)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4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主要内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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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四川证监局【2016】59号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6]5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承诺履行相关事项的监管问询函》(川证监公司[2016]5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复。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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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7-09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6]4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
三、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
四、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和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国、宁连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经理金涛,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锋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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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08 |
标题 |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飞虎、王晓娟、张苗、曹仲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的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兼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龙飞虎、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王晓娟、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苗、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曹仲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华泽钴镍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2013年至2015年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本票虚挂往来款,后通过陕西天慕灏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融佳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贴现、回款等手段转入关联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年末用无效应收票据冲减往来款,从而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冴汇总表》,公司与星王集团2015年度累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34.03亿元,占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0.77%;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14.97亿元,占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9.14%。上述事实已构成关联交易,且公司未履行任何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严重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和第13.3.2条的规定,因公司针对上述资金占用问题未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4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和《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核报告》显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2013年和2014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对历年陕西华泽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2014年净利润601万元,影响2013年净利润880万元,其差错率分别为2.83%和7.87%。此外,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2014年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前为1,470.84万元,调增14.15亿元,调整后为14.29亿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泽钴镍重大资产重组及恢复上市持续督导机构,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兼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龙飞虎、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王晓娟、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苗、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曹仲原,在重大资产重组和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会计差错事实,并在其出具的2013、2014年度《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华泽钴镍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兼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龙飞虎、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苗、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曹仲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王晓娟未能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尽职履行持续督导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华泽钴镍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兼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龙飞虎、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王晓娟、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苗、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曹仲原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龙飞虎、王晓娟、张苗、曹仲原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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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08 |
标题 | 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刘少锋、王晓江、张富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刘少锋、王晓江、张富平在担任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或“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2013年至2015年主要通过开出的应付票据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本票虚挂往来款,后通过陕西天慕灏锦有限公司和陕西臻泰融佳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贴现、回款等手段转入关联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年末再用无效应收票据冲减往来款,从而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的《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冴汇总表》,公司与星王集团2015年度累计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34.03亿元,占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70.77%;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仍被占用的资金为14.97亿元,占公司2015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9.14%。上述事实已构成关联交易,且公司未履行任何内部审批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严重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3.1条和第13.3.2条的规定,因公司针对上述资金占用问题未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5月4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和《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核报告》显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2013年和2014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差错更正,调整对历年陕西华泽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均产生影响。其中,影响2014年净利润601万元,影响2013年净利润880万元,其差错率分别为2.83%和7.87%。此外,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2014年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前为1,470.84万元,调增14.15亿元,调整后为14.29亿元。
刘少锋、王晓江作为华泽钴镍201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富平、王晓江作为华泽钴镍2014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出具了瑞华审字〔2014〕第61020008号、瑞华审字〔2015〕61010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能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其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第61020002号《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冴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审字〔2015〕61010004号《关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冴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亦未披露公司相关年度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冴。
刘少锋、王晓江、张富平作为华泽钴镍年度报告审计会计师,未能及时发现华泽钴镍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华泽钴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事实,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华泽钴镍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刘少锋、王晓江、张富平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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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7-0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08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0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主要内容及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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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7-01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603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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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2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03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华泽”)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10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主要内容及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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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交所关注函[2016]第95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华泽”)于2016年6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9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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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6]11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依法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2015年11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向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开具了金额为3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你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你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亿元关联担保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46%,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担保事项依法履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你公司未依法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担保的成因及现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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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二)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6]13号 |
批复原因 | 王辉、王涛:
经查,我局发现你二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2011年12月、2012年12月、2013年1月,你二人与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你二人承诺:在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重组标的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17,038.38万元、17,488.31万元、17,488.31万元,重组标的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陕西华泽)实现的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8,753.36万元、20,896.70万元、22,202.65万元。根据盈利补偿协议,承诺年限届满时,你二人将以所持华泽钴镍股份数额为限向华泽钴镍进行业绩补偿。
华泽钴镍公告,陕西华泽2013年度及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业绩、陕西华泽全资子公司平安鑫海2013、2014、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业绩;根据盈利补偿协议,2013、2014、2015年度,你二人应补偿的股份数为228,343,963股,即你二人应将所持全部191,633,241股华泽钴镍股份向华泽钴镍进行补偿。但你二人至今尚未履行承诺,且所持大部分股份被质押、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现责令你二人改正,及时将应补偿给华泽钴镍的股份向华泽钴镍进行补偿。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你二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上报书面整改报告并及时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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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6-1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6]12号 |
批复原因 | 王涛、王应虎:
经查,你二人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在知情华泽钴镍重大关联担保事项的情况下,未勤勉尽责,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4月29日,华泽钴镍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2015年11月16日华泽钴镍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向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开具了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华泽钴镍,构成事实上的关联担保行为。该商业承兑汇票未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亿元关联担保金额占华泽钴镍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46%,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对上述担保事项依法履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华泽钴镍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担保的成因及现状。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王涛作为陕西华泽时任法定代表人、王应虎作为星王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签订上述担保事项相关协议,但作为时任华泽钴镍董事,未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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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15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86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华泽”)于2016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8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就关注函中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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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9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华泽”)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9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相关中介就以上问题予以答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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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85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85号。 |
批复内容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的关注内容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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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问询函[2016]第16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2016】第16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就问询函所述事项进行核实,并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你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请于2016年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如涉及补充更正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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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7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70号,主要内容及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等系列文件,公告显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对你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就下列事项进行说明并于2016年5月7日前提交书面回复。
公司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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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14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12日,公司董事会成员王应虎、王辉、陈健、赵守国、雷华锋、宁连珠;监事会成员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高级管理人员赵强、金涛;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陈胜利、朱若甫、程永康、吴锋;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上述立案调查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告知,是立案调查的必要程序。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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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30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15年11月24日的相关公告(2015-103)。 |
批复内容 | 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公司关联方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并与关联方积极协商制定了还款方案,同时,结合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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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27 |
标题 | ST华泽: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管理部关注函[2016]第6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的关注函【2016】第61号。 |
批复内容 | 关注函【2016】第61号已于2016年5月9日回复贵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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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31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公司[2016]24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资金管控相关问题的监管意见函》(川证监公司[2016]24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你公司董事向我局反映,公司在资金管控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我局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尽快核实相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按照四川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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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19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财务总监郭立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6002号、16001号、151014号 |
批复原因 | 郭立红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郭立红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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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16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王涛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600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3月14日,王涛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6001号),王涛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王涛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督促王涛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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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12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收到深交所公司部《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3月1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事项,你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我部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中发现以下问题,请你公司就有关问题在3月8日之前进行说明回复我部并予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关注函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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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1-09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王辉、王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16]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二人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对相关股权解除质押作出承诺但到期未履行。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盈利预测补偿股份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称你二人承诺将尽快办理相关股票解除质押事宜,保证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数大于或等于应补偿股份数。2015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相关回复的公告》,称12月31日前无法获得解除股份质押的资金,将该承诺的履行期限延期至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 |
批复内容 | 鉴于你二人到期未履行相关股权解除质押承诺,影响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履行的风险仍未化解,增加其他投资者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现要求你二人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证监局(成都市洗面桥街26号)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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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29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及相关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7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7号)要求公司说明王辉、王涛办理相关股票解除质押事宜的进展情况,王辉和王涛是否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若否,请公司说明将采取何种措施敦促王辉和王涛履行相关承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就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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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4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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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0-15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2015]17号、[2015]18号、[2015]19号 |
批复原因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2015]17号监管局”)[2015]17号、[2015]18号和[2015]1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批复内容 | [2015]17号: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问题。
[2015]18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要求公司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要求进行公开说明。
[2015]19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现对王辉、王涛二人予以警示。
公司将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逐条进行整改,并及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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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18 |
标题 | 华泽钴镍:关于筹划重大事项进展及陕西华泽昆明路分公司搬迁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9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94号关注到公司相关事项。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94号关注事项,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召开了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印尼合资公司的议案》、《关于关联方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青海鑫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方董事王涛、王应虎、王辉回避表决(公告编号:2015-061),公司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陕西星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投资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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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30 |
标题 | 华泽钴镍: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53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16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153号)。深交所收到的投诉主要内容如下:
1、你公司交易公告中提及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8号的土地(2008出)第568号工业用地已被陕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执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12日。陕西星王将上述查封的土地用于出资的行为违反了“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禁令。
2、法院同时查封了陕西星王名下的西莲国用(2008出)569号、面积为48,09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用以增资的西安市莲湖区昆明路8号西莲国用(2011出)338号面积为48,092.36平方米,两宗地的面积误差为0.04平方米。投诉者质疑西莲国用(2011出)338号与西莲国用(2008出)569号为同一宗地。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判决陕西星王归还欠下西安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融辉”)的52,109,150.34元,王应虎对陕西星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陕西星王、王应虎拒不履行。西安融辉已向陕西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应虎、陕西星王送达立即偿还5,210万余元执行通知书。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已冻结了陕西星王银行存款2,000余万元,但王应虎、陕西星王仍不履行下余债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64号民事裁决书以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4-1号执行裁定书详见附件。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立即安排专人对关注函所关注的内容进行了自查,同时对陕西星王拟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调查,现将深交所关注事项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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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0 |
标题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7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4月21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14年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并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74号),内容为: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报告期净利润640,333,568.04元,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报告期净利润1,061,664.69元。请你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年报中披露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净利润数据的具体含义以及上述数据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表中详细换算过程。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交所要求,公司现予以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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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07 |
标题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企业恢复生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7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9日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2014年6月10日发布了《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的补充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
批复内容 | 2014年7月3日,经平安县事故调查组和安委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完成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同意恢复生产;7月4日,公司已正式接到平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下属企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恢复生产。 |
处理人 | 平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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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11 |
标题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于2014年6月7日凌晨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该公司员工2死6伤。目前,除1名伤者留院观察外,其余5名伤者已经出院。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处理方案,对事故现场展开了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其他善后工作,目前,已经就善后工作初步达成了一致;同时公司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天下午,经过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事故车间空气已达到正常,目前,厂区各项情况正常,员工稳定。经初步判断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员工未按照工艺操作流程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公司正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调查中。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整改工作,待安全生产整改工作完成后即可恢复生产(预计安全生产整改时间为2至3周)。根据公司初步测算,如此次安全生产整改停产2至3周,公司预计减少700万-1000万左右净利润。公司预计本次事故不会对本年度的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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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10 |
标题 |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4年6月7日凌晨,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该公司员工2死6伤。目前,其中1名病情较严重的伤者经及时抢救,已脱离重症监护,生命体征稳定;其余5名轻伤者经检查各项身体指标正常,留院观察48小时后即可出院。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处理方案,对事故现场展开了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其他善后工作;同时公司也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目前,初步判断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员工未按照工艺操作流程操作所致,具体原因公司正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调查中。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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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0-03-18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3号 |
批复原因 | (一)虚假披露视讯业务收入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
批复内容 |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8 号)
聚友网络虚构视讯业务收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聚友网络处以50 万元的罚款;
2、对陈健给予警告,并处20 万元罚款;
3、对程竹、赵贵平、钟健、张聪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罚款;
4、对邢晓峰、钟康成、麦建光、朱永明、朱华慈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
(二)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0]3 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陈健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 年内不得或担任
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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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3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7]9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追讨力度,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三)应尽快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积极推动股改工作。
(四)针对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及控股股东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
(五)应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关联方担保问题,并建立杜绝违规担保的长效机制。
(六)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选聘合适的经理层人员。
(七)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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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责任人陈健、李永乐,由董事办、监事办具体负责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公司治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公司透明度,针对公司面临的退市风险,加大力度推进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尽快完成股改工作,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公司股票退市的情况发生,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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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8-30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6]46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差,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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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专项核查,并于2006年7月20日发了川证监上市[2006]46号《限期整改通知书》,指出了公司在规范运作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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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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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7-13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及董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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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9-20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02年,本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本公司为上海铁通电信公司提供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2002年,本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在2002年、2003年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2004年,本公司为上海铁通电信公司提供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近日本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陈健、赵贵平、钟健,历任董事程竹、邢晓峰、张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为此,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以此为诫,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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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5-06-16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资金占用及公司违规担保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川证监上市[2005]25号 |
批复原因 | 大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上市[2005]25号《关于做好纠正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工作的通知》后,经营班子立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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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1-29 |
标题 |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 |
批复内容 | |
处理人 | 证监会成都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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