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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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
标题 | 《关于对杨坤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2]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公司”)副总裁,你配偶吴晓慧在2022年6月2日、6月8日累计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万股,成交金额51120元;6月9日—10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金额46100元,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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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7 |
标题 | 《关于对周勇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2]2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或“公司”)总裁助理,你儿子周麟于2022年5月30日—31日累计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8900股,成交金额99754元;6月10日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8900股,成交金额111510元,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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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17 |
标题 | 正虹科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杨坤明先生、周勇良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正虹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杨坤明先生的配偶吴晓慧女士于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周勇良先生的儿子周麟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吴晓慧女士、周麟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吴晓慧女士、周麟先生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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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110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
批复内容 | 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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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24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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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0 |
标题 | 正虹科技: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岳地税稽处[2017]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房产税、2013年至2015年的个人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追缴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8,595.40元、房产税159,446.07元;责成公司补扣补缴2013年至2015年的个人所得税291,696.17元; 公司多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988,783.56元可以抵缴以后年度应纳税款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库;公司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
处理人 |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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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28 |
标题 | 关于对陈瑜、罗山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6]1号 |
批复原因 | 陈瑜、罗山东和罗庆健、罗湘成是湖南正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虹科技”)一致行动人,截至2015年9月1日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经查,陈瑜于2015年9月2日至11月15日分6次累计买入正虹科技股票19.09万股,又于同年9月2日至11月16日分5次累计卖出正虹科技股票10.39万股;罗山东于同年9月15日买入正虹科技股票299.6854万股。共涉及买入金额3150.3803万元,卖出金额112.6832万元。
陈瑜、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湖南证监局责成你们将短线交易所产生收益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公司,并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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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2-24 |
标题 | 正虹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截止2015年9月1日,股东罗山东及一致行动人罗庆健、罗湘成、陈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407,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9%(详见公司2015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达5%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2月15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出公司股票40000股,均价11.3元/股。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罗山东及一致行动人罗庆健、罗湘成、陈瑜深刻认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违规短线交易行为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自愿按照买入公司股票均价与卖出股票最高价以及成交股数配比方法计算收益,产生收益60800元上缴公司,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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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6-01-07 |
标题 | 正虹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5年9月2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51000股,均价9.849元/股,2015年9月7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51000股,均价11.06元/股,2015年9月15日至16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42900股,均价9.796元/股,2015年9月16日至17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42900股,均价10.092元/股,2015年11月13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均价12.8元/股,2015年11月16日,陈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均价12.98元/股。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9条的规定,构成违规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罗山东及一致行动人罗庆健、罗湘成、陈瑜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自愿按照截止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均价与卖出股票最高价以及成交股数配比方法计算,产生收益332,480元上缴公司。
2、罗山东及一致行动人罗庆健、罗湘成、陈瑜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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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5 |
标题 | 正虹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26号 |
批复原因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虹科技’)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26号)。
一、“证券投资情况”项下显示,公司证券投资的期初投资成本总额为15,730.98万元,其中主板中信证券1,646.32万元,创业板乐视网为271.46万元,中小板拓维信息为693.90万元、爱康科技为559.60万元,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告日分别为2013年02月27日和2013年03月14日。查看公司2013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有权机构授权的投资额度为3,000万元之内(即公司用不超过3,000万元本金的资金循环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之一为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其中对主板上市的股票单只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对中小板上市的股票单只投资不超过300万元,对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单只投资不超过200万元。请公司就半年报中披露的各项证券投资逐项复核实际操作是否符合前述权力机构的授权及证券投资的合规性。
二、“衍生品投资情况”项下显示,公司子公司上海正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初始投资金额为3,943万元,董事会批准的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3日;查看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董事会授权的投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拟套期保值的原料合约最高数量约占当年度对应原料预计耗用量的20%,业务时间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请公司说明前述衍生品投资的董事会授权的截止日期以及相应的董事会授权是否明确,报告期内的衍生品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前述授权的保证金额度和头寸额度的规定。
三、“存货”项下显示,公司截至报告期末的存货余额为16,356.39万元,其中原材料余额为11,685.31万元,报告期未计提减值。请公司说明原材料的主要构成,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减值测试过程的具体规定、公司主要原材料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价格和可变现净值、原材料用途以及产成品的可实现净值情况,说明公司原材料存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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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08]21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信息披露方面
2、公司“五分开”方面
3、三会运作方面
4、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方面
5、资金风险及经营方 |
批复内容 |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必须长抓不懈。公司将不定期对公司的治理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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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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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8 |
标题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2、公司"五分开"方面的问题
3、三会运作方面的问题
4、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问题
5、资金风险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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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治理专项活动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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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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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25 |
标题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
文件批号 | 长特办字[2002]1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经营活动及“三会”运作不规范;未披露2000年度、2001年度委托理财相关信息,以及大额资金往来;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2002年11月11日至15日,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与长沙特派办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巡回检查,于2002年12月23日以《长特办字[2002]152号》文件,向本公司发出了《关于对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的学习与讨论,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 |
处理人 | 福州特派办、长沙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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