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2 |
标题 | 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6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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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4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9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出具回复文件,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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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4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18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名称为《关于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回复文件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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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4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3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出具回复文件,详见《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31号。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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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2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永威)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马永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马永威实际控制涉案账户及配资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日(以下统称操纵期间),马永威控制使用安某林、蔡某一夫、陈某凤、陈某球、陈某、冯某峰等共计48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中水渔业”。账户组所用资金主要来自于马永威通过乔某、马某军、马某力、马某威、李某强等人的银行账户与配资中介林某芳、陈某等人及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进行资金往来所取得的配资借款。马某军、李某强、王某超、乔某由马永威招聘,负责交易下单、签署相关配资协议等事务。账户组由马某军等人负责下单,相关交易情况由马某军向马永威汇报。上述账户下单的交易地址高度重合,操纵期间账户组的交易行为高度一致。
二、账户组操纵“中水渔业”的情况
操纵期间,马永威实际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的操纵手法交易“中水渔业”,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在拉抬股价后卖出,共计获利14,520,571.09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5月15日,账户组持有“中水渔业”973.65万股。2016年5月16日至5月24日,账户组大量买入“中水渔业”并反向交易。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3,323.16万股,累计进行反向交易2,615.67万股,截至5月24日持股1,153.17万股。2016年5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当日竞价买入成交占全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5%,有5个交易日当日竞价卖出成交占全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每日股价涨跌幅与当日深成指偏离的绝对值的平均数为3.26%。
2016年5月25日至5月30日,账户组大量买入“中水渔业”,集中拉抬股价。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净买入1,369.52万股,累计进行反向交易2,225.87万股,累计对倒交易669.70万股。股价日均涨幅6.25%,其中,25日、26日股价均被拉至涨停。上述期间,每日股价涨幅与当日深成指偏离的绝对值的平均数为6.33%。截至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持仓增至2,522.70万股。
2016年5月16日至5月30日的11个交易日合计买委托679笔,共12,283.30万股,合计买委托金额达94,146.05万元,累计买入6,918.56万股,当日买入占全市场买入数量的平均比值为20.29%。
2016年5月31日至6月1日,账户组集中卖出。5月31日,账户组净卖出“中水渔业”2,513.00万股,当日持仓减至9.69万股,当日“中水渔业”股价跌幅为2.60%;6月1日,账户组继续卖出“中水渔业”,集中卖出后持仓110股,股价跌幅为3.53%。2016年5月31日至6月1日两个交易日,账户组累计委托卖出445笔,合计2,602.10万股,卖出成交2,532.3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6,179.80万元,当日卖出占全市场卖出数量的平均比值为19.75%。 |
批复内容 |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马永威违法所得14,520,571.09元,并对马永威处以29,041,142.1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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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8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25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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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福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8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水渔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张福赐的相关行为与中水渔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福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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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15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16人)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7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水渔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水渔业201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王小霞、陈明、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水渔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三、对王小霞、陈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五万元;
四、对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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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讼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文件批号 | 翔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翔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以下简称“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人:张福赐
被害人: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福赐利用其担任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总经理负责采购、控制资金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535.861789万元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转入新阳洲公司的供货商厦门市翔安区嶝旺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厦门市翔安翔嶝海盛水产品合作社、苍南海壹食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再向上述三家供货商谎称先不需要买这么多货物,以借款的方式让三家供货商将上述款项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当日,被告人张福赐将该笔款项用于向新阳洲公司股东南京凯腾瑞盈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点量长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承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收购股份的首期款。至今,被告人张福赐仍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新阳洲公司。 |
批复内容 |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福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处理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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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4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北京证监局[2017]6号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98,以下简称中水渔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相关公司及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
批复内容 | 一、对中水渔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五万元;
二、对吴湘峰、宗文峰、邓荣成、张光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三、对张福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四、对王小霞、陈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五万元;
五、对胡世保、田金洲、康太永、程庆桂、贾建国、刘振水、张军伟、荆春德、佟众恒、王忠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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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9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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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4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起,燃油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该文件精神,你公司仍可获得每年度的燃油补贴(后改为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与原执行的燃油补贴规定相比,其补贴申报补助单价不可预计,企业不能依据上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准确地预计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金额。上述文件在2015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6年4月27日)期间下发,但你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未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其估计燃油补贴金额准确性的影响,仍按照原政策预计燃油补贴25,898,412.00元,并将其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2016年,你公司对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按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同时按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燃油补贴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冲回2015年计提的燃油补贴25,898,412.00元。你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发布公告(《关于远洋渔业补助政策调整的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2.1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严栺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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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李敏、周燕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4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在你们担仸中水集团远洋股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或“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期间,中水渔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4月13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起,燃油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用于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该文件精神,公司仍可获得每年度的燃油补贴(后改为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与原执行的燃油补贴规定相比,其补贴申报补助单价不可预计,企业不能依据上述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准确地预计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贴金额。上述文件在2015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2016年4月27日)期间下发,但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未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对其估计燃油补贴金额准确性的影响,仍按照原政策预计燃油补贴25,898,412.00元,并将其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
批复内容 | 你们作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存在上述会计差错,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23条的规定,对中水渔业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仸。本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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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
标题 | 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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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1-19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破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在2015年1月5日完成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后,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占用新阳洲公司资金,新阳洲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向厦门市公安局提起了控告 |
批复内容 | 近日,新阳洲公司收到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告知书》:张福赐涉嫌合同诈骗案及涉嫌挪用资金案经过侦查均已告破,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
处理人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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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6-03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京调查字16019号 |
批复原因 | 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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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5-26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2015年1月5日完成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后,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在收购过渡期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了新阳洲公司1.68亿元资金,新阳洲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向厦门市公安局提起了控告。 |
批复内容 | 厦门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对张福赐涉嫌挪用资金案立案侦察。 |
处理人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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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新阳洲事项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并公告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公司实际投资的17,600万元的价格,将本公司持有新阳洲的57%全部股权及相关债权并连同所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给中国水产有限公司。
此后公司积极推进转让工作的进行,在推进转让过程中,发生了徐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新阳洲、张福赐的诉讼事件。此事件是张福赐于2014年1月29日以新阳洲名义与徐建南签订《借款合同》,由新阳洲向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张福赐等提供担保。此笔借款未在新阳洲帐上体现,张福赐本人也未在其向中水渔业转让55%股权过程中告知收购方,此事件发生后,公司向张福赐询问中得知张福赐尚有其他以新阳洲名义借款或以新阳洲担保的个人帐外借款。
为此,中国水产有限公司认为,收购标的新阳洲由于股东张福赐隐瞒或有事项未如实告知,导致或有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经营风险很大。为此交易双方在请示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对张福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号)和《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号),现就有关公告内容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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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3-29 |
标题 | 中水渔业:关于终止《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对张福赐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控告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中国水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并公告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以公司实际投资的17,600万元的价格,将本公司持有新阳洲的57%全部股权及相关债权并连同所有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给中国水产有限公司。
此后公司积极推进转让工作的进行,在推进转让过程中,发生了徐建南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新阳洲、张福赐的诉讼事件。此事件是张福赐于2014年1月29日以新阳洲名义与徐建南签订《借款合同》,由新阳洲向其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张福赐等提供担保。此笔借款未在新阳洲帐上体现,张福赐本人也未在其向中水渔业转让55%股权过程中告知收购方,此事件发生后,公司向张福赐询问中得知张福赐尚有其他以新阳洲名义借款或以新阳洲担保的个人帐外借款。
为此,中国水产有限公司认为,收购标的新阳洲由于股东张福赐隐瞒或有事项未如实告知,导致或有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后续经营风险很大。为此交易双方在请示控股股东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决定终止本次股权转让。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无法确定或有风险且张福赐占用新阳洲1.68亿元资金去向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使新阳洲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此公司决定由新阳洲对张福赐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提起控告,目前已经厦门市公安局受理。
同时新阳洲保留通过民事诉讼向张福赐追偿1.68亿元欠款的权利。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保持新阳洲的稳定,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
处理人 | 厦门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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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3-18 |
标题 | 关于对张福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审议通过现金收购张福赐所持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或“交易标的”)55%股权的重组事宜。经查明,本次重组存在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在重组中出具的多项承诺未能如期履行,交易标的资金被占用,交易标的陷入生产停滞状态,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张福赐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张福赐未如期履行土地征收及房产产权完善承诺
3、张福赐占用交易标的资金
4、交易标的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5、中水渔业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对前述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对手方张福赐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对手方张福赐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张福赐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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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18 |
标题 | 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渔业”)2014年审议通过现金收购张福赐所持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或“交易标的”)55%股权的重组事宜。经查明,本次重组存在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在重组中出具的多项承诺未能如期履行,交易标的资金被占用,交易标的陷入生产停滞状态,中水渔业及相关当事人信息披露不及时等情形,中水渔业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张福赐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张福赐未如期履行土地征收及房产产权完善承诺
3.张福赐占用交易标的资金
4.交易标的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恶化
5.中水渔业及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对前述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组交易对手方张福赐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中水渔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中水渔业时任董事长吴湘峰,董事长宗文峰,副总经理邓荣成,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光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水渔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中水渔业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中水渔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张福赐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湘峰,董事长宗文峰,副总经理邓荣成,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光华,董事会秘书陈明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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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23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函[2014]第49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15号 |
批复原因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公告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以及《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出具了《关于对中水渔业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意见的函》(公司部函【2014】第<49>号)(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意见函”)和《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1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提到的问题有:
1、资产权属瑕疵问题
2、资产评估和交易作价问题
3、标的资产问题
4、业绩承诺与补偿问题
5、媒体质疑问题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根据补充披露意见函及关注函对本次交易、交易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补充和完善,其中,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补充披露意见函出具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现结合补充披露意见函的相关内容就修订情况逐一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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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存在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作用有待加强的问题。
2、存在董事会、监事会运作需要规范的问题。
3、存在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4、存在治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并不断改进的工作,在本次自查活动中,公司在整改报告中所涉及的制度建设和制度保证性工作均得以整改完成,但如何保证公司治理中各项制度的有效运作和长期不懈地严格执行是今后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重点工作,公司在今后将不断进行自查和整改,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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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2-28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07]296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独立董事及专业委员会作用有待加强。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作需要规范。
3、公司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4、治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5、财务管理制度较为全面,但尚未按新准则修订。
6、公司董事会秘书权力受到一定限制,信息渠道受到一定限制。
7、关于公司董、监事参加北京辖区董、监事培训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监事均已参加了董、监事培训。通过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司对治理概念更加明确,对治理方向更加清晰,在内控制度、日常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了效,在机构健全、职责行使方面获得了深刻认识。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对公司机制运行情况的全面检验,是对公司各项日常工作的积极促。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公司对各项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使得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更加规范、严谨、科学和完整;通过切实整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提高;公司在今后的运作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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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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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1-09 |
标题 |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京证监发[2003]21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独立性不够;未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未进行专户存储;未经董事会通过,将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挪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财务核算及财务处理方式存在不合规之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京证监发[2003]218号《关于对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暨专项核查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我公司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根据《整改通知书》逐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体措施。 |
处理人 | 北京证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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