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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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03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3-02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09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8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54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并知悉民事裁定书内容。最高院对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裁定,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你公司因此要承担对锦晟胡杨约1.23亿元的负债。但你公司未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临时公告。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8
标题ST中基: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29号
批复原因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但你公司未及时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8
标题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跃华、马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30号
批复原因1.对部分交易对手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审计时,未保持合理的执业怀疑,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应收账款减值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未充分考虑交易对手方的历史已还款比例、未获取与交易对手方实际还款能力相关的证据,未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进行个别认定及分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部分子公司年末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该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和相关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的规定。 3.审计底稿中未见对不同分公司毛利率差异原因的对比分析和说明;底稿中销售审核明细表中,未见对同月度销售合同中同种浓度番茄酱销售单价差异原因的分析和说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8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2]29号
批复原因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但你公司未及时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及佐证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0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26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4号
批复原因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事后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1.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621.50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四年对你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018年,为避免生产成本过高,产品亏损加大,你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红色番茄”)工厂未开机生产。你公司认为,停机停产期间,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用厂房设备等均不存在受限的情况,并且公司番茄产业始终依托兵团“龙头企业+团场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模式,可一定程度保证原材料收购环节。故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质未受到严重影响,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情况。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1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7-04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7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4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核查意见等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6
标题公司被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1)兵0701执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21]兵0701执13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被列为被执行人
处理人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6
标题ST中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兵07执异1号
批复原因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兵07执异1号。
批复内容七师中院就奎屯农工商总场与被执行人公司原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第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七师中院做出裁定。
处理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1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7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3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3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2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荣晖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43号
批复原因戴荣晖: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监事,你的配偶王善让于4月10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00股,交易金额为2,130元。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04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戴荣晖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42号
批复原因戴荣晖: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监事,于3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交易金额为7,820元;于3月29日卖出公司股票2,000股,交易金额为8,22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5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3-31
标题*ST中基:关于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戴荣晖账户于2018年3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格3.91元,成交金额7,820.00元。于2018年3月29日卖出了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均价4.11元/股,成交金额8,220.00元,交易盈利400.00元。 戴荣晖说明,其家属在戴荣晖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戴荣晖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行为的发生。 戴荣晖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规定、构成违规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戴荣晖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承诺今后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同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戴荣晖及其家属没有提前获悉公司重要未披露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交易时点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未披露敏感信息。 3、根据规定,戴荣晖须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交公司董事会。根据收益计算方法,此次交易的收益计算如下:(卖出均价4.11元/股-买入均价3.91元/股)*2000股=400.00元,公司董事会需向其收取违规收益。 4、公司董事会已向戴荣晖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27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19]号
批复原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年报”)审查中关注如下事项: 一、非经常性损益确认问题 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确认与结转问题 三、公司主要资产及减值计提问题 四、公司费用确认或计提问题 五、其他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9
标题*ST中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64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向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6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收悉并认真回复,由主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牵头,进行核实并回复,现对文件中列示问题予以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4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前就上述问题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ST中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原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0
标题*ST中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0号
批复原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0号)。
批复内容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回复,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0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9
标题新中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在1月7日前就问询函中所涉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同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就本次重组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分析说明,并已向深交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就重组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5
标题新中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在1月7日前就问询函中所涉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中介机构和有关各方将于2016年1月15日将相关回复文件报送深交所。在相关披露文件补充完整并符合要求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8
标题新中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2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司在1月7日前就问询函中所涉问题进行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中介机构和有关各方正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准备反馈意见的回复工作,因各项任务的工作量大,公司难以在1月7日回复反馈意见,为确保重组预案修订稿的披露质量,公司于1月7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回复申请,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回复工作并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05
标题新中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43号
批复原因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43号)。 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项下显示,公司本期确认五家渠通过竞拍方式获得中基蕃茄拍卖资产的相关损益0.20亿元,请公司说明该损益产生的具体原因、计算过程和公司确认损益的具体会计准则依据。 2、“预付账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1年以内的预付账款余额为1.32亿元,同比大幅上升。请公司说明前述预付账款的主要付款对象、款项往来原因、款项具体账龄以及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3、“其他应收款”项下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新疆金种农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往来款余额为701.67万元,账龄为1年以内。请公司对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2013年10月修订)或《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4月修订)的相关定义和规定,说明该款项往来的原因,是否构成财务资助以及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适用)。 4、请公司结合2014年年报披露文件“上市公司201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的信息,说明应收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计1.06亿元款项在报告期的结算情况及公司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情况。 5、请公司复核半年度报告中对所得税调整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以及相关科目的逻辑性,包括“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科目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勾稽核对,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附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的各年金额填列的依据与准确性;“所得税费用”附注中“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中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填列的准确性,“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和“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下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信息之间的勾稽性等等。 6、请公司对照半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复核定期报告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如“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项下四家参股公司的财务信息、“预付款项”项下按预付对象归集的年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下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等。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01
标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瑞华会计师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新疆证监局[2015]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瑞华会计师承办的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批复内容新疆证监局给予瑞华会计师“警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7-31
标题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3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截至2015年4月30日,公司未披露其2014年年度报告和201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时任董事长曾超、董事兼总经理龙亚辉、财务副总监罗琼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为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宁轲、孟昭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6.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5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曾超、董事兼总经理龙亚辉、财务副总监罗琼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为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宁轲、孟昭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27
标题新中基: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17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59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6月2日,向我公司下发了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17号及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259号《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我公司就年报披露文件中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披露。
批复内容现我公司就年报披露文件中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关注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向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我公司就年报披露文件中涉及的大股东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披露
批复内容现将深圳证券交易关注函及我公司回复的主要内容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证券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及公司自查,公司年报部分内容未完全依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报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准确和完整。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内容作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监管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7-09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6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中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新中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刘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吴光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侯守军、吴新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5、对李方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6、对文勇、成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27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刘一、吴光成、侯守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中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1月,在刘一的指使下,经吴光成等人策划与操办,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表面上与新中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但其业务与财务实际上完全由新中基控制。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2007年,刘一找到曾任新中基销售负责人、已辞职独立经商的吴新安,请其帮忙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之后再卖给天津中辰。2007年至2010年间,吴新安控制的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交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2006年至2008年,新中基各分、子公司向天津晟中累计销售番茄酱15.27万吨,总额66,336.62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采购额的99.22%。2006年至2010年,天津晟中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3.45万吨,总额13,731.7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19.75%;向新疆豪客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647.50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78.61%;两项合计15.18万吨,总额68,379.25万元,占期间天津晟中销售总额的98.36%。2007年至2010年,新疆豪客向天津中辰累计销售番茄酱11.73万吨,总额54,853.94万元。 按照调查核查计算口径,涉案事项对新中基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2006年虚增收入31,566.92万元,虚增成本22,481.37万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2007年虚增收入26,849.77万元,虚增成本24,915.95万元,虚增利润1,933.81万元,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34.50%;2008年虚增收入7,559.67万元,虚增成本10,365.51万元,虚减利润2,805.8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68.57%;2009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675.04万元,虚减利润675.04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5.43%;2010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5,648.11万元,虚减利润5,648.11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26.25%;2011年虚增收入0元,虚增成本1,890.47万元,虚减利润1,890.47万元,虚减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64%。 以上事实,有新中基相关定期报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已对刘一、吴光成、侯守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认定刘一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吴光成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侯守军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07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2年年报部分内容未完全依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报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准确和完整。
批复内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证券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及公司自查,公司年报部分内容未完全依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报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准确和完整,特此就相关内容作补充、更正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其他机构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6-28
标题关于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9月5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新证监局函〔2012〕1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要求,就公司子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后返销给另一子公司、未及时对联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记等行为,更正了公司2006年度至2011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其中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更正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额-139,874,628元、32,372,994元和97,155,837元,误差率分别为213%、-77%和-45%。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董事刘自发、丁新民、朱印山、鞠成立、刘丽萍,监事靳疆、杜勇剑,总经理文勇、总会计师吴光成、财务总监卜文丽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胡建军、张林泽、任忠光、曾超,独立董事姜方基,监事侯守军,副总经理王晓东,财务总监武霞,董事会秘书成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年报部分内容未完全依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报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准确和完整,需对相关内容作补充、更正。
批复内容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证券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及公司自查,公司年报部分内容未完全依照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年报内容和格式不够规范、准确和完整,特此就相关内容作了补充、更正,并将具体内容进行了公告。
处理人其他机构
警告  公告日期:2013-03-14
标题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13.02.26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基”)作为“10新中基CP01”和“11新中基CP001”发行人,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其前期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根据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及复审,给予相关责任机构及个人以下自律处分: (一)给予新中基严重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新中基前任董事长刘一公开谴责处分,并处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 (二)给予国富浩华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国富浩华2008年时任项目责任人黄刚、2009年时任项目责任人丁建辉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给予国富浩华2007年时任项目责任人张森、马波涛警告处分。 (三)给予信永中和以及时任项目负责人潘敏、薛松通报批评处分,并处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3-03-13
标题关于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一进行公开谴责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新中基作为“10新中基CP01”和“11新中基CP001”发行人,未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007-2008年期间,新中基所属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产品番茄酱销售给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晟中公司),2007-2010年期间天津晟中公司又直接或通过其他途径将该部分商品销售给新中基的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述事项严重影响新中基2007-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结果,导致其前期披露的2007—2011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刘一作为新中基前任董事长,在其任职期间未能尽职履责,保证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应对新中基财务信息不实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为严肃市场纪律,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及复审,决定给予刘一公开谴责处分,并处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3-07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10新中基CP01”和“11新中基CP001”发行人,将虚假销售计入销售收入,导致公司前期披露的2007至2011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2月26日组织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进行复审,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维持原处分决定(详见公司2013年1月16日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复审决定为最终认定,处分决定生效。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1-17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文件批号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作为“10新中基CP01”和“11新中基CP001”发行人,将虚假销售计入销售收入,导致公司前期披露的2007至2011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二条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为严肃市场纪律,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经2013年1月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自律处分会议议定,交易商协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予公司严重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期限为一年)。 2、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刘一公开谴责处分,并处认定不适当人选(期限为永久)。 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自律处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办公室提交《复审申请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接受意见,处分决定生效。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9-05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新证监管函[2012]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以前年度财务信息存在不实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出的问题,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决定书》中的问题进行了检查与讨论,对于公司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不实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我们预计将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之前完成。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1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新证监管函[2012]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以前年度财务信息存在不实
批复内容你公司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在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2-03-21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立案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新证监立通字201201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新疆监管局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9-18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年报专项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新证监局函[2010]140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 二、内幕信息管理方面 三、信息披露方面 四、资产完整性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决定书》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逐项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9-11-21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新疆兵团农二师21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农二师21团于2009 年11月19日因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发生了在卖出公司股票的同时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误操作行为
批复内容农二师21团2009年11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属于误操作所致,农二师21团对上述因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道歉。本次交易没有产生任何收益,农二师21 团承诺严格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操作,避免出现类似失误。
处理人其他机构
违法  公告日期:2008-05-2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新疆兵团农五师87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农五师87团 2008年5月21日由于操作人员的电脑操作失误,发生了在卖出公司股票的同时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误操作行为.
批复内容农五师87团2008年5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属于误操作所致,农五师87团对上述因误操作造成的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道歉,同时承诺将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操作,避免出现类似失误。
处理人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2-14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巡检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新证监局函[2007]101号
批复原因 (一)“三会”运作方面 (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将认真总结教训,针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水平,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努力使公司治理水平上升一个新的台阶,为自治区和兵团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新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标题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内部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2、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需进一步完善; 3、公司需进一步提高下属子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4、公司需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5、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6、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需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和完善; 7、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新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新中基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公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由于公司近几年的产业高速扩张,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制度建设、企业文化构建、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没有跟上企业快速发展的步伐,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制定了整改报告。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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