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0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18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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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使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销售代理权保证金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振国、徐向平、韩辰骁、张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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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7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希望你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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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ST九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4]18号 |
批复原因 | 一、使用非公司银行账户收取销售代理权保证金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振国、徐向平、韩辰骁、张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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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7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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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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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19 |
标题 | 关于对陈谋林、刘诚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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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4-18 |
标题 | 九芝堂: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0]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搏药业”)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生销售退回3,935.33万元。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将销售退回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反映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此外,2018年5月,因药品销售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回应客户退货意愿,友搏药业对销售政策进行了修改,由“除非质量问题,否则不得退货”修改为“附条件可退货”政策。你公司未公告该销售政策修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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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18 |
标题 | 九芝堂:关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20]1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搏药业”)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生销售退回3,935.33万元。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九芝堂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将销售退回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反映在2017年度财务报告中。此外,2018年5月,因药品销售外部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回应客户退货意愿,友搏药业对销售政策进行了修改,由“除非质量问题,否则不得退货”修改为“附条件可退货”政策。九芝堂未公告该销售政策修改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李振国作为九芝堂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孙卫香作为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振国、孙卫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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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7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6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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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1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振国、刘国超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湖南证监局[2019]2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5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发布《关于受让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九芝堂拟以10.11亿元受让刘梅森所持有的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美德”)26.8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查,本次交易存在以下问题:
1、九芝堂董事刘国超认缴厦门蓝图清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蓝图”)99%的出资额。因此,厦门蓝图为九芝堂关联法人。厦门蓝图持有科信美德0.86%的股权,九芝堂购买刘梅森所持有的科信美德股权,将与关联方厦门蓝图构成共同投资科信美德。本次交易应被认定为关联交易,但九芝堂既未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定为关联交易,但九芝堂既未将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并予以披露,亦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交易对方刘梅森现任职的牡丹江霖润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九芝堂董事长李振国实际控制;刘梅森投资交易标的资金6,000万元来源于李振国。九芝堂未充分披露上述信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九芝堂及李振国、刘国超、李劲松、盛锁柱、杨承、徐向平、马卓檀、王波、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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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6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5日,九芝堂披露《关于受让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显示,九芝堂拟以10.11亿元受让刘梅森所持有的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美德)26.8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针对本次交易,九芝堂未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包括:(1)九芝堂于2017年6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厦门蓝图清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蓝图)持有科信美德0.86%的股权;九芝堂董事刘国超认缴厦门蓝图99%的出资额,厦门蓝图为九芝堂关联法人;九芝堂购买刘梅森所持有的科信美德股权,与关联方厦门蓝图构成共同投资科信美德。(2)交易对方刘梅森现任职单位牡丹江霖润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九芝堂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实际控制;刘梅森投资交易标的资金6,000万元来源于李振国。此外,九芝堂对本次交易定价过程未充分、准确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国,董事李劲松、刘国超、盛锁柱、杨承,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向平和独立董事马卓檀、王波、张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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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8 |
标题 |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2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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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31 |
标题 | 九芝堂:董事会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99号),深交所对上述媒体质疑问题表示关注,要求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及时对媒体质疑问题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将媒体质疑问题及回复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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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2-16 |
标题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一篇题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查处“赛而牌维美克减肥颗粒”等21种假冒保健食品》的文章。文中提及抽查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安乡紫珑店出售由广州康尔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企业:陕西诺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优美.减肥胶囊(批号110301/3)。
湖南九芝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连锁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安乡紫珑店原系九芝堂连锁公司加盟药店,该店于2012年6月未经公司许可,违规从其他医药经营公司私自购进“优美.减肥胶囊”(批号110103/3,广州康尔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合作企业:陕西诺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批复内容 | 药监部门对安乡紫珑店进行了抽检,发现其违规从其他医药经营公司私自购进“优美.减肥胶囊”。此事发生后,九芝堂连锁公司高度重视,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九芝堂连锁公司积极配合药监部门对涉事药店进行了严厉处罚,并及时终止了该店的加盟协议,该店目前已不再是九芝堂连锁公司的加盟药店。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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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4-23 |
标题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要求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09]9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章程及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
(二)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三)内部控制存在漏洞
(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悉上述《整改通知》后,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认真学习并分析讨论《整改通知》的详细内容。现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针对《整改通知》要求,进行了说明,并落实执行。 |
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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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湘证监公司字[2007]75号 |
批复原因 | 1、募集资金管理需加强。 2、个别募集资金项目多次变更,部分项目进度缓慢。3、短期投资审议程序需完善4、截止检查日,公司向银行申请多笔短期贷款授信,未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审批程序,部分大额单笔贷款授信未通过董事会审议程序,贷款授信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50%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5、公司2007年董事会会议大部分以通讯方式召开,在董事通讯表决的回函中,议案未分项列表表决。
6、独立董事未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也未在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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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在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本公司专项治理及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整改问题已基本完成,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今后,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治理觉悟,积累公司治理经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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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湖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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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01-21 |
标题 | 湖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整改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及运作不规范;未按规定落实募股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批露;2001年个别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未批露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9月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巡回检查,2002年11月26日向本公司发出了《关于湖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结合140号文件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制定了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措施已逐项落实,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改正。 |
处理人 | 长沙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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