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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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4-06
标题一彬科技:关于公司监事配偶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蒋云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买卖一彬科技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蒋云辉先生的配偶陈梦洁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3年3月31日买入公司股票,2023年4月3日又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蒋云辉先生及其配偶陈梦洁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06
标题一彬科技受到宁波海关的行政处罚(甬关慈缉告[2018]000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文件批号甬关慈缉告[2018]00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漏缴海关关税17.2万元
批复内容被宁波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罚款8.6万元。
处理人宁波海关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6-12
标题一彬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及相关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穗应急花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
批复原因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花都区大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询问、调查取证后,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穗应急花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认定起火原因为全资子公司厂房南墙边的第二组钢槽內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花都区大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4-08
标题一彬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全资子公司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3号的厂房于2019年4月7日上午7时左右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明火已于2019年4月7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扑灭,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关于本次事故的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9
标题一彬科技:关于收到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甬关慈缉违字[2018]0004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当事人(指“公司”)委托宁波优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阅读灯、初级形状的聚丙烯等货物56 票,报关单号分别为310420141049935236、310420141049936232、310420141049940751、310420141049926972、310420141049921623、310420141049920606、310420141049918410、310420151049990450、310420151049989304、310420151049979393、310420151049976259、310920151099989010、310420151049964604、310420151049961298、310420151049960119、310420151049957403、310920151099985244、310920151099984283、310420151049951294、310420151049943876、310420151049941033、 310420151049938620、310920151099980699、310420151049933405、310420151049925460、310420151049923439、310420161049993967、310420161049993660、310920161099993539、310920161099992624、310920161099992450、310920161099991780、310920161099989987、310920161099989985、310920161099988746、310920161099988282、310920161099987637、310920161099987402、310920161099986949、310920161099986024、310920161099984289、310920161099983866、310920161099983513、310920161099983058、310920161099983060、310420161049953227、310920161099982650、310920161099982651、310420161049952546、310420161049952532、310420161049951967、310920161099981749、310420161049950364、310420161049950053、310920161099981563、310920161099981384,合计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共计FOB13104728.17元,合计申报运费人民币736261.43元。后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指“公司报关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漏报上述货物国外运杂费共计人民币632,275.52元。当事人(“公司报关代理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该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56票货物实际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4,503,778.38 元,当事人(指“公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2,149.18 元。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当事人(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6,000.00元。
处理人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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