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30 |
标题 | 德明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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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21 |
标题 | 德明利受到皇岗海关行政处罚(皇关处四快违字[2022]019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皇关处四快违字[2022]0192号 |
批复原因 | 因发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持53212022121004071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110041008350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K24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报关单532120221210040713申报货物原产地不符,申报产地为美国,实际产地为中国台湾,被查获。 |
批复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
处理人 | 皇岗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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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1-02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7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虎、田华: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对个别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虎、田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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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12-29 |
标题 | 德明利: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3]27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对个别重大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虎、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田华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虎、田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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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8-0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28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称,2023年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迅凯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凯通)与深圳市半山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祥桦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桦科技)合资设立华坤德凯(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其中,迅凯通出资认缴440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79%。因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岱群的配偶贺伟为交易对方祥桦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祥桦科技为你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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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3-3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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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7 |
标题 | 德明利:关于公司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获悉李鹏先生之配偶于静女士使用其本人股票账户于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于静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本次交易是于静女士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于静女士交易前未征询李鹏先生本人的意见,李鹏先生也未告知于静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短线交易事项未发生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内,也并非李鹏先生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况。李鹏先生及其配偶于静女士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自责,向公司和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将加强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买卖公司股票的谨慎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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