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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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5-17
标题四川黄金: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公司董事尹忠明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子尹经纬先生于2024年4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尹忠明先生之子尹经纬先生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由于尹经纬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亏损6,030.75元人民币,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2、经与尹忠明先生确认,其本人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尹经纬先生透露公司未披露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尹经纬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3、尹经纬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尹经纬先生声明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董事尹忠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4、尹忠明先生及其子尹经纬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5、公司将持续强化合规培训及宣导,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四川黄金: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喜元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其子黄翰旸先生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黄喜元先生及其子黄 翰旸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黄喜元先生之子黄翰 旸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黄喜元先生之子黄翰旸先生已主动将本次短线交 易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2、 经与黄喜元先生确认,其本人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 交易期间亦未向黄翰旸先生透露公司经营未披露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黄 翰旸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3、黄翰旸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 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黄翰旸先生声明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公司副总经理黄喜元先生对于未能 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 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 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 黄喜元先生及其子黄翰旸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 的规定,并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 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5、 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 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后续公司将对全体董监高、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人员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合规履职的培 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 识和合规履职能力,自觉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持续督 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持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木里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木)应急罚[2021]4号、(木)应急罚[2021]5号
批复原因2021年7月13日,公司选矿厂一名作业人员擅自违章作业导致人员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批复内容对四川黄金处以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梭罗沟金矿矿长个人处以罚款2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21
标题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木公(治)行罚决字[2019]239号
批复原因2019年11月1日,发行人因民爆库房库管员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司所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造成该涉爆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中加锁。
批复内容罚款5万元。
处理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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