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11-23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吴友武先生的儿子吴圳尧先生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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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1-12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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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8-12 |
标题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4号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24号 |
批复原因 |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
二、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贺春海、吴瑞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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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6 |
标题 |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15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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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0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2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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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10 |
标题 |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24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巨轮智能、吴潮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资产管理、财务资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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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9 |
标题 |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潮忠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65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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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29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1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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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5-27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独立董事郑璟华先生母亲郑瑞云女士于2023年5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4日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1、郑璟华先生自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对母亲郑瑞云女士明确提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本次短线交易是因郑瑞云女士(1949年出生)年事已高,对郑璟华先生之前的要求一时遗忘疏忽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郑璟华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郑瑞云女士透露公司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郑瑞云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郑璟华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的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郑璟华先生及其母亲郑瑞云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2、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郑璟华先生的母亲郑瑞云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2023年5月25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89.72元已全部上缴公司。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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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4 |
标题 |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6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0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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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12 |
标题 | 关于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88号 |
批复原因 | 洪惠平作为巨轮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04年8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因巨轮智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分置改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回购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由14.61%稀释至10.08%。2019年5月16日至6月13日期间,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巨轮智能股份1489.43万股。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导致你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持有巨轮智能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巨轮智能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
批复内容 |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洪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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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0 |
标题 | 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洪惠平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05号 |
批复原因 | 洪惠平:
2019年6月15日,你通过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5月16日前,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等事项,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4.61%被动稀释至10.08%;5月16日至6月13日,你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4,894,300股股票,减持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9.40%。上述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累计变动比例达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1%。你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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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12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3号 |
批复原因 |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巨轮智能”)于2018 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23号)。 |
批复内容 | 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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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8号 |
批复原因 |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7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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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郑明略)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2017]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郑明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明略为持有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轮智能)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2012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郑明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巨轮智能”23,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数的3.96%。2016年4月14日,郑明略减持“巨轮智能”11,000,000股,占当时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数的1.5%。郑明略总计减持“巨轮智能”股票34,866,586股,占巨轮智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5.46%。郑明略在减持累计达到5%时,未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郑明略继续违规减持“巨轮智能”33,62,233股,违规减持金额为52,753,435.77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郑明略改正,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及限制转让期的违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郑明略未依法披露减持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行为处以26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90万元。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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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2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5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4日,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4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截至2016年10月1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吴潮忠累计质押你公司股份39,252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7.86%,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5%。请你公司了解并说明吴潮忠质押你公司股份所获得资金的用途,该部分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针对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批复内容 |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了解,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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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2 |
标题 | 巨轮智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6号 |
批复原因 | 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6-027),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潮忠先生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派息1元、以公积金转增股本16股。2016年3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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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钟永雄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忠、李某璇、杨某楷、吴某等人相熟,并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与之存在多次通讯联络、接触。钟永雄控制的“钟永雄”、““辛某水”、“郑某祥”、“飞某雁”、“甘某泽”证券账户亏损卖出股票或临时转入大笔资金,集中买入“巨轮股份”股票,其交易时点与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钟永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钟永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1,404.75元,并处681,404.75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362,809.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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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26 |
标题 |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
批复内容 | (1)公司证券事务部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自身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向本人近亲属传达培训内容及相关资料。
(2)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3)公司证券事务部通过自查的方式,落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证券账户开立情况,规范账户的管理及操作。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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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02 |
标题 |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3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1年8月发行了3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2年1月30日起进入转股期,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但2012年第四季度结束后,公司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加强相关人员特别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意识,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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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
标题 |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07]第48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未建立印章使用书面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管理有待加强
2、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未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书面记录
3、公司的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章程部份条款亟待进一步完善 |
批复内容 | 通过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管理团队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日常运作更加规范,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将一如既往地按照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长抓不懈,持续认真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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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
标题 |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未建立印章使用书面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管理有待加强。问题二: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未对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书面记录。问题三:公司的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要求制定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章程部份条款亟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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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治理结构,使得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加规范、完整。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治理觉悟,积累治理经验,创新公司治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以公司价值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报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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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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