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0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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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1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3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其中,独立董事蒋大兴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投反对票。公告称,蒋大兴“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公司年报中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盘点、利润等等财务数据,详细原因是在审计沟通过程中,早期审计机构对本人的关注函仅给予程序性回复,使本人对关注的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合理怀疑。其后,在本人提议聘请新会计机构审阅财报以及将对拟续聘该审计机构的议案投反对票时,才给予具体回复。由此,使本人对莱宝高科2021年度财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合理怀疑。”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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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
标题 | 莱宝高科: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2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2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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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6 |
标题 | 莱宝高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2月2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编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1号)。
问询事项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闲置资产组停产闲置的起始时间、账面价值、占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并说明上述资产组是否是你公司主要资产。
问询事项二: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问询事项三:你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未对前述闲置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说明2014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说明公司2014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在2014 年年度审计中对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所执行具体审计程序,以及所执行审计程序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
批复内容 | 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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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7 |
标题 | 莱宝高科: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2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11月11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编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21号)。
问询事项一: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原因。
问询事项二:你公司董事会提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等,以及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问询事项三:你公司董事臧卫东、陈振龙、聂鹏和潘橙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时同意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同意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的原因。
问询事项四:本次重组的主要交易对方决定终止与你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存在违反已签署协议的情况以及相关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问询事项五:你公司下一步工作计划、股票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预计复牌时间。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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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3 |
标题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1号),要求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
问询事项一: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的要求,对于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主要产品或地区,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并分析其变动情况。
问询事项二: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4年第四季度,你公司营业利润分别为2,594.99万元、2,153.97万元、-94.67万元、-238.01万元和-2,390.99万元,请你公司披露公司营业利润连续4个季度下滑的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营业利润连续4个季度下滑的合理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于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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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2]2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绍武违法所得10,216,215.19元,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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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5-25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绍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2]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绍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1年起,李绍武利用其在国信证券投行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有关公司进行改制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通过配偶邱某、岳母冯某以及其本人可以控制的深圳市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利科技)等自然人及机构的名义持有、转让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或买卖其股票,涉及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股票代码:002046)、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股票代码:002106)、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股票代码:00260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达,股票代码:300179)等4家公司,共获利10,216,215.19元。
当事人李绍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已对李绍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李绍武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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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8-01 |
标题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关注问题的整改总结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9]26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内审部门职责不清晰,内审力量薄弱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
三、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不足
四、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深圳证监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和反思,并进行了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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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5-27 |
标题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关注问题的整改方案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9]26号文 |
批复原因 | (一)内审部门职责不清晰,内审力量薄弱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不足
(三)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不足
(四)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 |
批复内容 | 本次检查,深圳证监局全面检查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公司2007年度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进行了逐项验收。检查结果表明,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较为规范,对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的各项通知要求落实情况较好,但在内部审计工作、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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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
标题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 年度股东大会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管理层会后与行业研究员沟通交流。
2、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流程,进一步梳理、完善内控制度和内控体系,进一步强化相关制度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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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并将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遵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各项工作,尤其在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股东的规章制度培训、提高自律意识等方面下功夫,努力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迈上新台阶,从而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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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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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8-05-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正董事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梁正董事在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卖出公司股票,且未事先将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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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鉴于梁正董事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给予莱宝高科梁正董事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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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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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
标题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07]115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促进公司更加规范运作。 问题二: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股东培训工作,提高其自律意识和工作规范性。 问题三:采取多种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 问题四: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能够更多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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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的要求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具体部署,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2007年4月下旬起认真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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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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