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关于对徐燕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0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旗下的2号集合信托与68号集合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旗下的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三钢闽光在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5日先后披露《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说明》《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称申万菱信旗下2号集合信托和68号集合信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东海基金旗下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对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内容进行更正。三钢闽光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徐燕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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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20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9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旗下的2号集合信托与68号集合信托为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基金)旗下的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为一致行动人。三钢闽光在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5日先后披露《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说明》《关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致行动人情况说明的补充公告》,称申万菱信旗下2号集合信托和68号集合信托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东海基金旗下渤海国际信托账户组与185号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对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有关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内容进行更正。三钢闽光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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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1 |
标题 | 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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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7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钢闽光)于2017年5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涉及年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与核查,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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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07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公(刑警)鉴通字[2015]00531号、00534号、00535号等 |
批复原因 | 2016年1月至2月间,公司又陆续收到与此事件有关的另外3宗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 |
批复内容 |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235号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4235号诉讼详情见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专案组”,并由安溪县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安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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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6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4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或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2016年2月2日公司就此公告内容,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核查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问题和答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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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1-16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安公(刑警)鉴通字[2015]00531号、00534号、00535号等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至今,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年7月21日的《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2015年8月8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年8月18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2015年12月3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近日,我公司就此事件收到安溪县公安局出具的1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公(刑警)鉴通字【2015】00531号、00534号、00535号等)。 |
批复内容 | 安溪县公安局就此事件将所有涉案的银行提供的检材印文与公安部门提取的印章样本印文,委托福建省公安
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具了11份鉴定意见(闽公鉴【2015】800号、801号、815号等),鉴定结果均为:涉案银行提供的涉案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黎立璋印”印文(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卫才
清印” 印文(2014年1月15日前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吴春海印” 印文(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印章)与公安部门提取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经公司核实,确信本公司系因印章被他人伪造而卷入此事件中。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处理人 | 安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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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07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9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或“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9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有关对参股公司鞍钢冷轧钢板(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莆田冷轧”、“鞍钢冷轧”),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高度关注。
问题一、请说明公司按照享有鞍钢冷轧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算可回收金额的依据、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请说明以前年度对上述投资的减值测试情况,列示以前年度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过程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
问题三、你公司认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核查并回复,现将回复的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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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07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20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2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核查与落实,现将回复的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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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20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收到三明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文件批号 | 梅国税处[2015]2号 |
批复原因 | 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本公司自2011年7月起向上海博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宛”)购买废钢铁,由上海博宛包运到本公司料场,本公司质计部对入场的废钢逐车过磅验收并评判废钢等级后,按等级及本公司当期发布的废钢铁挂牌价格确定结算单价。上海博宛根据本公司的验收单及结算单价,分批次开具17%税率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本公司共计取得上海博宛开具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本公司从上海博宛取得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273,044,244.76元,税额为46,417,521.64元,其中306份的进项税额46,010,279.59元分别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间认证抵扣;另3份为认证后失控票,已于2013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407,242.05元。
2、2013年1月本公司与瑞金市森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峰矿业”)签订白云石炼钢料供货合同,本公司向森峰矿业购买了白云石炼钢料4515.49吨,合同采用两票结算(即矿价、运费分别结算)。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本公司分别取得赣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腾泰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市伟泉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联、抵扣联票面内容与开票企业涉案发票内容一致,双方有真实货物交易,其中5份已抵扣、税额34,415.82元,1份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64.41元。本公司从森峰矿业取得的上述三家物流公司开具的6份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经江西省赣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之规定,决定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予以追缴,对已抵扣的5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予以追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2007]1240号)之规定,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本公司予以追缴的上述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收到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向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
批复内容 |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防范经营风险,本公司实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建立纳税风险保证金制度。公司要求供应商均预留一旬合同交货金额(含税)作为纳税风险保证金,合同期满,供应商提供最后结算批次货款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后无息返还;
2、公司律师事务部、监察审计部、原燃料采购部门联合对供应商做尽职调查,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考察供应商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等是否具备及相关加工生产设施与运输方式是否配套;调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按照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本公司已补缴税款合计46,044,695.41元。其中:对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6,010,279.59元的补缴税款部分,公司已将上海博宛在本公司的尾款893,055.94元追偿,并将向上海博宛进一步追偿,但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对已抵扣的5份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415.82元的补缴税款部分,本公司已从森峰矿业追偿。
以上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2015年度利润总额45,117,223.65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三明市梅列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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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9 |
标题 | 三钢闽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8号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7月21日披露的关于他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的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作出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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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1 |
标题 | 三钢闽光:重大事项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或本公司)于近期获悉他人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银行融资,从而可能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害和不良影响。 |
批复内容 | 前述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除已核实有关事实外,已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了相关案情,并通过多个渠道与前述涉案银行沟通,并严正要求民生银行全额返还其擅自扣划的本公司款项,且拟在其不予配合情况下,不排除采取其他合法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
处理人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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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8-14 |
标题 | 三安环保收到安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安环罚字[2014]2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7月2日,安溪县环保局对三安环保进行日常检查时,公司的立磨机粉尘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出现故障,导致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除尘设施消声器顶部可见明显粉尘飘出,生产过程中收集的铁渣直接经立磨机旁的除铁器排管排到地面,现场未设置规范收集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安溪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4日向三安环保下发安环罚字[2014]24号《安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安溪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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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2-07 |
标题 | 三安钢铁收到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泉环保罚字[2014]3号 |
批复原因 | 三安钢铁1000m3级高炉项目配套的180m2烧结机半干法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泉州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动监控污染源,每5分钟上传1组数据。2013年9月4日19:13至20:13期间,因消石灰下料旋转给料槽堵塞,不能及时供应脱硫吸收剂,导致该时段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根据180m2烧结机半干法脱硫设施出口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二氧化硫监控数据,共8组数据超标,小时均值为919.5mg/m3。而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应小于600mg/m3。 |
批复内容 |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向三安钢铁下发泉环保罚字[2014]3号《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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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09 |
标题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整改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够准确且没有及时进行额度调整。 |
批复内容 | 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并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传达、通报。本着严格自律、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公司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制订具体整改措施,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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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2-25 |
标题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监管局要求责令改正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公司独立性不强的问题。
2、关于内控执行不力问题。
3、关于部分关联交易不规范问题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租入固定资产改造支出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问题。
2、关于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有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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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本次福建监管局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极大地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增强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有力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虚心接受《责令整改决定书》中提出的批评,并将以此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契机,深化公司治理,严格规范运作,强化内部控制执行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打造一个投资者完全放心信赖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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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21 |
标题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2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独立性不强。
(二)内控执行不力。
(三)部分关联交易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租入固定资产改造支出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
(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有误。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按照上述整改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于3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中国福建监管局。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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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1 |
标题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应尽快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2、公司应进一步按照法规要求,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除采用固定簿册记录外,对每一次会议均应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 |
批复内容 | 1、公司已经按以上要求,逐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2007年12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接到福建监管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通说明知》后即进行了整改和规范。目前,公司“三会” 记录均已采用固定簿册记录,并对包括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每一次会议都及时形成 规范完整的会议记录。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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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6 |
标题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特别是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网络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进一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
二:公司应尽快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三:公司应进一步按照法规要求,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除采用固定簿册记录外,对每一次会议均应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 |
批复内容 | 200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出的《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针对通知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结合公司自查、公众评议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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