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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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2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0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01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6
标题关于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徐旭斌实际控制的“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持续买入*ST新光股票,1月15日账户组合计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超过5%,3月24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的63,176,228股,占*ST新光总股本的24.44%。4月15日,*ST新光增发新股969,435,817股,账户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期间,账户组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均超过5%,账户组在限制交期内买入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元,卖出16,250,476股,金额为327,667,838.63元,合计交易金额为1,298,294,774.63元。徐旭斌未按照《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持有*ST新光股份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后续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批复内容对徐旭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1-22
标题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和权益变动情况 二、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0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光集团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该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批复内容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30
标题*ST新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21]6号
批复原因经査明,新光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翔程”)。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新光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9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8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1-06
标题*ST新光: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字2020028、2020029号
批复原因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团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1-04
标题*ST新光: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公(经)取保字[2020]59、60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因犯罪嫌疑人周晓光、虞云新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批复内容采取取保候审。
处理人马鞍山市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0]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旭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徐旭斌控制并使用“郑某东”等账户情况 二、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三、 徐旭斌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情况
批复内容一、对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徐旭斌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徐旭斌处以3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3-18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5月,ST新光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为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关联方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0亿元担保,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45%,ST新光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华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18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5月,ST新光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为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关联方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提供10亿元担保,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45%,ST新光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华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1-23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8
标题ST新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9]8号
批复原因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三只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批复内容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8
标题ST新光: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光圆成违法事实如下: 一、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新光圆成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光圆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华龙、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四、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虞云新、周晓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0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29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4-22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9]2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5月,ST新光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累计占用ST新光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资金14.35亿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7.87%,其中,7.6亿元为万厦房产假借预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向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第三方,以下简称“南国红豆”)划转资金,南国红豆再将资金划转至新光集团;6.75亿元为在未获得4家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ST新光及万厦房产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新光集团提供资金。截至目前,新光集团占用ST新光13.9亿元尚未归还。 二、违规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在ST新光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ST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擅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ST新光公章,为新光集团提供担保18.15亿元,为ST新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提供担保1.2亿元,为虞云新提供担保1.2亿元,合计20.55亿元,占ST新光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5.59%。截至目前,上述担保事项尚未解决。
批复内容一、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周晓光,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虞云新,财务总监胡华龙,监事、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张云先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8
标题ST新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3-30
标题ST新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皖证调查字201903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16
标题ST新光: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52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52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2018]42号、安徽证监局[2018]43号
批复原因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査,作为上市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你公司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和要求上市公司为你公司及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违规事项,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项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虞云新: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査。经査,因你公司印章管理、合同签订、对外担保等相关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2018年8月期间,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交易事项,并且,于2018年5月份,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裁虞云新,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要求并主动报告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虞云新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0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76号
批复原因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你公司公章,主债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晓光、虞云新。据初步统计,截至公告日你公司前述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约为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1%;你公司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实际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资金结余总额为6.6亿元(不含利息),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95%。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2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0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0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加快重组问询函回复工作,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并尽快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9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14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7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7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18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8日,你公司因筹划现金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预计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018年2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由于相关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截至目前,你公司股票停牌已超过5个月。我部对公司股票长期停牌的情况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7月2日前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如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相关文件,请于7月2日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9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6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7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称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融资总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2月5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融资总额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及资产抵押担保等。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控股股东上述融资的具体用途、你公司为新光集团提供保证及资产抵押担保的必要性、新光集团拟向你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具体内容,上述担保事项是否会损害你公司利益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2、你公司为控股股东融资提供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12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予以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03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15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15号),就公司2017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收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拟将持有的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新越”)100%股权及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景置业”)100%股权对外转让;及2017年12月8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万厦房产拟转让建德新越100%股权,其中99%股权转让给霍尔果斯现代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股权转让给北京菊华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事项提出问询。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0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55号《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55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55号)。
批复内容我所现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及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查了解,现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22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22号),就公司2017年1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收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拟将持有的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新越”)100%股权及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景置业”)100%股权对外转让的相关事项提出问询。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7-25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对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7]13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或“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3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监管措施》中所提及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续督导机构进行了通报、传达,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措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已阶段性实施完成,同时向安徽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汇总如下。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6-29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批号安徽监管局[2017]1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2016年年报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年报中仅披露了2016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发生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情况,但对2016年1月至7月中旬公司子公司与新光集团累计发生的资金拆入26.33亿元,资金拆出10.93亿元事项,未予披露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其中,2016年4月初标的公司完成资产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后,资金拆入15.81亿元,拆出金额为0)。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另外,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不规范,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集项目的情形,共计使用112.66万元支付非募集项目。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今后,你公司要加强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时要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4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4号)。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31
标题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2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25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2016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5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99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99号)。
批复内容公司立即向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发出通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2
标题新光圆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汇总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20
标题方圆支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7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16年1月5日出具了《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72号)。
批复内容现对上述《问询函》中问题3“你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将通过本次重组予以消除。根据报告书,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核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存在保留意见无法消除的风险。请补充披露:(1)通过本次重组能够消除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的具体依据, 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2)若保留意见无法消除,请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预期分析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的回复进行补充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5
标题方圆支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2号
批复原因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12号),就公司《关于公司设备转让的公告》(公告号:2015-079)中所述:“拟将部分机械设备转让给北京瑞云能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设备的账面原值、净值分别为2,860万元、185万元,评估原值、净值分别为3,386万元、1,043万元,转让价格为1,450万元,预计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948万元,该设备处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这一事项提出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有关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2
标题方圆支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7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16年1月5日出具了《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72号)。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7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支承”、“上市公司”或“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贵所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1-25
标题方圆支承: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42号
批复原因由于公司股票停牌时间较长,广大投资者非常关注公司重组进程,近日公司亦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组事项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54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监管关注函进行了回复。目前,公司及中介机构正积极推进重组事项,公司会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2
标题方圆支承: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问题1、你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综合毛利率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45%、7.5%,请结合产品销量、价格、成本、所处行业等因素,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收入、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问题2、你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因母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问题,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结合2015年半年度经营情况及未来经营预期,说明母公司报告期业绩是否符合预期、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母公司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并说明理由。 问题3、你公司中短期债务占比较高,报告期末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达98%,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近三年来总体呈下降趋势。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4亿元、银行存款余额为1,118万元,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118%。请结合短期借款规模、现金流状况等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并分析评估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风险的应对措施。 问题4、请你公司分析其他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55%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使用受到限制的款项。 问题5、报告期内,你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7%、37%,请结合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等因素,分析上述周转率大幅下降的原因。 问题6、报告期内,你公司管理费用中工资、社会保险费分别同比减少9%、37%,请说明两者下降幅度存在差异的原因。 问题7、你公司4家主要子公司报告期业绩均为亏损,请说明亏损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05
标题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提出的问题有: 问题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针对保留意见段涉及事项,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问题 2、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主要产品销量、价格走势、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等的变化情况,具体分析本期较上年实现扭亏的原因,并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分析销售净利率、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情况; 问题3、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为1.48亿元,较上年期末1.56亿元下降5%,其中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1,189万元,较上年期末下降28%。请你公司结合报告期产品价格情况等说明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并结合报告期已转销跌价准备产品销售价格与上年末预计可变现价格差异情况说明上年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问题4、你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请公司说明会计估计变更对2014年折旧费用的影响金额;报告期末你公司闲置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417万,请你公司说明截至报告期末闲置固定资产是否出现减值迹象,并说明减值测试方法和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问题5、在建工程中重型装备、清洁能源设备用大型回转支承生产线及检测、试验中心募投项目2012年末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请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尚有2659万元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的原因; 问题6、你公司2013年末、2014年末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4.6亿、3.7亿,较2012年末1.33亿明显上升,公司债务结构中短期债务比例偏高,报告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上期有所下降,请你公司说明短期借款的主要用途、公司对自身短期偿债能力的评估以及针对短期偿债风险的应对措施; 问题8、你公司对2014年度会计报表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等项目的期初数进行了追溯调整。请对照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补充披露对相关报表项目期初数调整的原因及影响金额; 问题9、请你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一条,补充披露:(1)按行业披露本年度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占总成本的比例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4,235万元与净利润208万元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3)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目的、进展和拟达到的目标,预计对未来发展的影响;(4)重型装备、清洁能源设备用大型回转支承生产线募投项目未达到计划收益的原因;(5)控股子公司马鞍山方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较上年业绩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问题10、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上期末下降9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期末下降76%、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中城建税较去年同期增长261%并与收入增减变动幅度存在较大差异、报告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去年同期下降79%并低于201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前三季度发生额的原因; 问题11、你公司报告期内7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43.56万股,减持比例为3.65%,其中董事长钱森力累计减持510万股,第二大股东余云霓累计减持284万股并于2014年10月14日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2015年3月13日,你公司披露副总经理兼董秘王春琦辞职。请你公司说明董监高变动和减持公司股票的原因,说明公司近期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22
标题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皖证监函字[2008]295号
批复原因1、规范运作方面 2、信息披露方面 3、募集资金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将以治理专项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不懈地加强法人治理建设工作,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和公司的规范运作等更趋完善,以夯实基础,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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