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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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1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9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9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9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6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12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4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3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5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2-21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 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苏思通在作为东晶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对外以东晶电子名义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8437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苏思通未及时告知东晶电子,致使东晶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2018年6月,苏思通偿还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前述担保书担保的债务已履行完毕。 苏思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1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苏思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2-19
标题深证上[2019]81号-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9]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晶电子违反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将公司公章交给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单独保管的行为。 东晶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东晶电子董事长、时任公司负责人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东晶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晶电子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东晶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公司负责人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东晶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0号、7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违反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将公司公章交给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单独保管的行为,致使苏思通使用你公司公章对外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8437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苏思通:经查,你在担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私自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并以东晶电子名义对外出具担保书为你个人金额为8437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你未及时告知东晶电子上述重大事项,致使东晶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我局决定对苏思通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1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23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6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6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28
标题东晶电子:关于对浙江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69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69号)。要求公司就2018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及其他相关公告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监管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经自查并向相关当事方核实后,现就相关事项说明。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2
标题东晶电子: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1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18号),对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了问询。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东晶电子: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披露不完整 二、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13
标题*ST东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9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公司股东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年报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现将具体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13
标题*ST东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5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8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组织收购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收购方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2-12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2年至2016年间,公司为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光电”)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超过审议批准的金额上限,超过金额累计1.6亿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3年11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晶光电提供额度为4,500万元的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三、2015年11月27日,公司与金华德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盛通”)、金华天富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运”)、徐良和刘忠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蓝特”)90%股权转让给徐良、德盛通、刘忠尧和天富运,转让价格为2,850万元;将所持浙江东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新材料”)70%股权转让给徐良、德盛通、刘忠尧和天富运,转让价格为2,370万元。由于截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德盛通的普通合伙人为公司员工,德盛通的有限合伙人中包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公司一位员工为天富运的股东并任监事,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2016年3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晶光电与博蓝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东晶光电的存货等资产转让给博蓝特,最终协商定价3,761.60万元。4月25日,东晶光电与博蓝特签署《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延长付款期限。由于博蓝特的董事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公司的职工监事,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2014年4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博蓝特提供担保5,500万元。公司将博蓝特股权转出后,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浙江东晶博蓝特光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由于博蓝特的董事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担任公司的职工监事,故上述担保构成关联方担保,但公司未按照关联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庆跃、董事兼副总经理池旭明、董事兼副总经理金良荣、副总经理骆红莉、财务总监楼金萍、董事俞尚东、监事方琳、监事郭雄伟、监事钱建昀、监事黄文俊、监事陈臻、时任监事刘建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宗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庆跃,董事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宗泽,董事兼副总经理池旭明、金良荣,副总经理骆红莉,董事俞尚东,监事方琳、郭雄伟、钱建昀、黄文俊、陈臻,财务总监楼金萍、时任监事刘建哲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08
标题*ST东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1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5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中的要求,公司组织收购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说明,具体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25
标题*ST东晶: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86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86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在收到问询函后,及时对该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梳理,并针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2
标题*ST东晶: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28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董事会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28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0-20
标题东晶电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80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80号)。 1、本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提议人、协商时间、协商参与人、协商内容等; 2、本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 3、本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的后续安排和违约处理措施(如有)。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分析,现就关注函所提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3
标题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38号
批复原因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晶电子”)董事会于2015年4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38号)。公司需就问询函所提问题给与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04-04
标题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庆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庆跃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9日,李庆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东晶电子股份1,180万股,占东晶电子总股本的6.23%。你在卖出东晶电子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东晶电子股份。
批复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李庆跃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庆跃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3-23
标题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将201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式发生变更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4.2、6.4.4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公司及时实施了以下审议和补充披露程序:2012年3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进行公告(公告号:2012019);2012年3月21日,公司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发布公告(公告号:2012021);2012年3月23日,公司针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原募投项目未新建厂房的情况发布补充公告(公告号:2012026);2012年4月6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进行公告(公告号:2012027)。 同时,公司对该监管函所述问题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和下属公司相关负责人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特别针对募集资金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避免相关人员对相关规定认识不足、理解不充分,以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将会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不能做出准确把握和判断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9-02
标题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做好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针对公司在财务及内部控制方面、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治理和三会运作方面提出整改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此监管意见向浙江证监局回复了《关于对浙江省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整改报告》,并进行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4-09
标题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及时就与金华立信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贷款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在2009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委托贷款已收回,与事实不符,且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公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0年7月21日将上述款项收回,并于2010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委托贷款后续事项的公告》,对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告号:2010032)。 同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完善委托贷款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委托贷款事项的管理,并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员工学习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对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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